公民投票與議會政治

許世楷

台灣文化學院院長

一、民主主義的政治

英文民主主義的democracy是由希臘文的demokratia而來,是由demos(人民)和kratia(權力)結合而成,所以民主主義是「人民的權力」的意思。是和權力屬於單獨的君主政治,權力屬於少數人的貴族政治區隔的概念。英國的政治家、 也是政治學者的James Bryce1838-1922)在其著作“Modern Democracies2 vols, 1921裡面說:「民主主義一詞,自Herodotos(公元前484年前後生,著有記述波斯戰爭的『歷史』,被譽為「歷史之父」)時代以來,就指支配國家的權力不屬於特定階級,而合法地給與社會構成員全體的政治型態」,即指全體人民的權力。

南北戰爭時的美國總統Abraham Lincoln1809-65)在其Gettysburg Address186311月)講了那很有名的‘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爭被為說明民主主義的人們所引用。由此也看得出來民主主義不只是意味著權力由人民所有=of the people而已,還有權力由人民行使by the people的意思在。

二、議會政治的興起

人民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方法大別之,有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希臘時代都市國家的民主主義,由全部自由市民參加的人民會議為最高決議機關,是為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到殖民地時代美國新英格蘭的市鎮會議town meeting也為有名的地方自治直接民主制之例;至今在瑞士的某些州Canton仍維持有全州人民會議的直接民主制度。因為現代國家的人口、領土規模增大,物理上全部公民集為一會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國家事務數量劇增、內容也增加複雜性,付出更多時間的專職者、具有專業知識者參與的需要增加。國家意志的決定遂需要委由人民選舉推出的代表組成的議會負起,議會政治的間接民主制興起,甚至也有認為議會政治較直接民主制更為理性,而反對直接民主制者。

在人民定期選舉的代表所構成的議會,決定國家最高意志的政治方式,稱之為議會政治。議會政治的原理有:1]代表的原理,相異於承認對議員的命令委任的中世的等族會議,近代以後的議會對議員採取國民代表的概念,議會不是各地域選民所派遣的命令受託者的集合體,而是全體國民意志的代表機關。即在議會所表現的國家意志不是特定選民的意志,而是國民全體的意志。議會政治是基礎於代表的原理,議會的意志是國民全體普遍意志的表現,所以對國民具有最高的強制力,這一個想法上面。2]審議的原理:居然議會的決定是全體國民的意志,即結論的統合過程很重要。審議的原理就是象徵著統合過程努力的原理者,盡量讓多數議員參加在議會的國家意志形成的過程中,在公開的議場使慎重的議案討論重複,如三讀會制等的設計即為此。3]監督行政的原理: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負責的設計即為最明顯的例子。行政部門若失信於立法部門,即行政部門必須辭職、或解散立法部門問信於選民。

三、對議會政治的批判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果議會民主主義盛行,但同時其危機也顯現,議會代表制所內在的選民和代表間的意志乖離,由於選舉權的擴大更表面化。1]為了獲取劇增的選民支持,政黨的統制加強,在議會內外議員的發言、行動受束縛,國民代表淪為政黨代表。2]選民的增加引起選民和代表的異質化更突出,大眾不滿的意志多經由議會外的政治運動直接爆發,經由議會統合社會意志和國家意志的傳統受到挑戰3]大眾的政治參與要求著廣泛的社會政策、和公營事業的實施,由於其專業化引起官僚在立法和審議過程的抬頭。這些現象都引起上述議會政治所倚靠的原理動搖,此動搖促使大眾不再只是依存議會政治,開始發現通過直接參與政治的方法來充足自己的要求,公民投票制於是興起。

有人指出這些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在瑞士、美國最發達的原因,在於瑞士的Canton土地、人口都規模小,有民主主義的長久傳統;在美國因為有建國當時的town meeting經驗,民主主義的傳統,以及兩國的社會經濟條件等。確實有如此一面,但是在另一面公民投票制的發展,在美國也是因為對立法機關=間接民主制的批判而來。前述Bryce認為:1]對州議會認為沒有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思、沒有真正服從人民的意思2]對議員、官僚、政黨懷疑、憤怒他們和富豪、大公司勾結、壓迫犧牲人民。3]對人民的智慧、正義感抱有高度信賴。這些其實不只是美國的問題,而是「對代議機關的普遍的不滿」,致使「想給與更合適的人民的意思的表現方法」,即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應運而興。著有“Modern Political Constitutions1950的政治學者C.F. Strong也指出:1]總選舉和後來另一次總選舉中間,人民的見解常在變化2]關於總選舉,人民沒有被賦與決定權3]議員常常在誤解、或違背選民的意思4]議員除了支持、或反對政府的政策以外,差不多沒有提法案的機會5]政黨的幹部、或機關強勢到可以使議員失去獨立性。在英國因為議會制度較能代表民意,所以還無公民投票制度的出現。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民主主義確定為正值符號=plus symbol,為支配世界的主流指導原理。因而有徹底民主化的潮流,尤其是由促使主權者國民參與政治方面著想,採取一些直接民主主義的措施被認為是有效的。公民投票被廣為採取,瑞士、奧大利、法國、意大利、日本等的憲法就將修正憲法必須經過公民投票制度化。

四、公民投票的種類

1) plebiscite重要投票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複決(referendum)、創制(initiative)的三種。重要投票=plebiscite是在國家有重大爭議政府無法做決定、或各機關間無法協調時,最後訴之於民意投票決定的方法,有;1]關於領土的變更、或合併由國民、或住民投票來決定其歸屬,如1970年北愛爾蘭決定歸屬英國等。2]新的支配者為了要獲得權力的正統性所舉辦的投票,如1934年希特勒首相兼總統的投票是著名的一例。前述Strong也說:plebiscite投票者只有一次投票,同意做出在後來沒有方法修正的體制;和referenduminitiative經過屢次重覆投票,對政治機構加以人民的制衡者不同,但有時三者並沒有嚴密的區別。

2) referendum複決

referendum=複決是上述三者中最普遍的一種,如上述瑞士等國憲法修正須經過公民複決等。瑞士關於聯邦議會的立法,也有三萬公民或八個以上Canton要求時,須要公民複決的規定。瑞士有八個Canton規定其Canton議會立法都須付與公民複決,為強制公民複決制,另有七個Canton規定議會立法有一定以上公民數要求時,須要付與公民複決,為任意公民複決制。在美國其各州制定憲法時都有經過公民複決的歷史,所以公民複決制並不是新奇的制度,但是近來更普遍化,而有些州的這個制度是受到核能電廠的存廢投票興起的。

3) initiative創制

initiative=創制在複決發達的瑞士也是很普遍,對於修正憲法、立法都有採用。關於聯邦憲法,有五萬人以上公民要求,就可做具體的修正案提案、或修正提案,關於立法各Canton也都有創制的規定。在美國創制也相當普遍,筆者記得1978年住在洛杉磯時,親眼看到號稱為proposition 13要將加州土地房屋稅一律減半的提案,當時的州長大為反對,甚至公開向州民威脅說:若是通過要大量刪減消防隊員、警察、小學教員。結果還是通過了,當年的土地房屋稅就減半,從事運動的州民士氣高揚。這種情形和台灣的各種運動,比如要求恢復教科文預算下限的運動,街頭幾萬人出來走了,但是都得不到具體回應而感到挫折感,兩相比較我們就可以曉得前者對國民參與政治的鼓勵多大。

五、關於公民投票實施的層次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而上述民主主義的潮流所指,遲早要實行應該是無爭議的。但是有人將該權再區分為憲法層次和立法層次的公民投票,而反對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立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也可以說是針對立法院的,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即是針對國民大會,為什麼國民大會就無需直接民主制的補救?該憲法也清楚規定國民是主權者,而國民大會的制憲也是受國民付託的,國民大會成員也沒有保證比立法委員高明,國民大會所做的事沒有什麼道理排除國民參與。

其實反對憲法層次公民投票的真正理由是在於要維持「中華民國」體制,所以國民黨政權勢力固執於修憲反對制憲。而修改憲法假如修改到該憲法的基本原理,也算是實質上的制憲,所以他們恐怕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會削減國民大會修憲的功能,使已經失去選舉總統的功能的國民大會成為更無用之長物,導致廢除之舉。國民大會是「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原理三民主義中,象徵權能區分的重要機構,廢除它的修憲等於是實質上制憲,廢除「中華民國」體制。

不但如此維護特定的國民大會,他們也怕公民投票會提升到plebiscite的層次,隨時從各方面更改「中華民國」體制。

六、促進實施公民投票的壓力

19971225日行憲紀念日傳出,國民黨黨政高層經過審慎評估,原則上決定排除98年修憲的可能性。筆者猜測,這是因為要修憲國民黨就必須和民進黨合作,而97年合作修憲的結果國民黨在地方選舉慘敗,98年繼續合作修憲可能也會不利於年底的立法委員選舉,所以才有這一種決定。但是原來被目為若是修憲,會成為問題焦點之一的「公民投票入憲」,不會因為這樣不修憲就問題平息化。

現在雖然多數地方首長的縣市長屬於民進黨或無黨派,但是在議會民進黨或無黨派暫時還不很容易拿到多數,地方首長為了推行自己的政策要表示擁有民意以對抗議會,即會愈傾向於贊成實行公民投票。另一方面在國際政治,近期內台灣、中國問題會愈來愈緊張,而在台灣內部造出公民投票的壓力。我們可以預測這兩種地方、國際政治的壓力,將會促使「公民投票入憲」成為愈來愈不能等閑視之的問題。

其實公民投票的問題化,雖然不是筆者所苟同的,可能另有一個來源。97年修憲說是以法國雙首長制為藍本,如此即實施總統絕對多數直選、公民投票、單一小選區,使人民老是面對兩者擇一的選擇,以促進政黨兩大集團化的較安定政治狀況,是推進雙首長制勢力應然的方向,邏輯上這也可能成為另一個實現公民投票的壓力。

公民投票可視為是直接民主制的一種方法,一般來講,可以引進於議會政治以補救間接民主制代表和公民意思的差距,也有效於國民政治參與的鼓勵。而公民投票置放於如何的政治制度中,或是和其他什麼政治方式配合在一起,其效應正負面都有可能發生,

但是我們居然承認國民主權,筆者主張國民對立法、憲法層次都有公民投票權,有誰能限制主權者國民的權限

民主主義如過去的歷史所示,不是已經完成其原理和型態者,是含有人類在未來要實現的價值和方法者。不是完成品而是未完了的作品,是從過去向將來不斷發展的動態性概念,民主主義的推展只憑道理不應該有什麼預設的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