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施公民投票的實例與分析

施信民

台灣大學化工系教授

壹、前言

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制度在歐美國家習用已久。這種直接民主的制度,可以彌補間接民主代議制度背離民意、謀求個人利益的缺失和弊病。但是,公民投票制度會削弱政治人物的權力,增加決策過程的溝通成本和時間,掌握政治經濟優勢的政治菁英和財團並不喜歡。另一方面,社會弱勢群體因為害怕其訴求被多數群體或優勢群體所壓制,對直接民主的多數決也有不少疑慮。還有,公民投票究竟應該運用到哪些議題比較適當?投票的範圍如何劃分才合理?往往意見紛歧。像最近(十一月二十九日)主張「拜耳案公投」的民進黨籍廖永來先生當選台中縣縣長,使得經建官員及拜耳公司大為緊張;此次縣市長選舉大勝之民進黨,雖然一向主張建立公民投票制度,亦因此舉是否「反商」,而引發內部鉅大爭議。

事實上,國民黨官員反對公民投票,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以及地方自治法的。人民以公民投票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的權利,在國民黨自一九四七年頒佈實施至今的憲法中稱為創制複決權;在憲法中相關的條文有: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一二三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第一三六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另外,在「省縣自治法」第十條:關於省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的第三項,和「直轄市自治法」第九條:關於市民之權利的第三項亦明文規定: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由以上憲法條文和地方自治條文可以看出,國民黨官員和有些人士認為公投沒有法源,是錯誤的;我們只能說,公投制度目前「尚不完備」,因為還沒有規範如何「執行」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是要由立法院制訂,但目前「創制複決法草案」和「公民投票法草案」還在立法院審議中,何時可以完成,難以預料。

創制複決法或公民投票法遲遲未能完成立法,立法院是相當怠忽職守的;不過,這應該歸咎於國民黨的反對,國民黨籍立委一向是立法院的多數,如果國民黨願意,創制複決法早就像選罷法一樣完成立法程序了。

雖然執政當局遲遲不願落實人民的創制、複決之權,但是在民主運動和環保運動人士的鼓吹和實踐之下,以公民投票落實國民主權的理念逐漸普及。在民主運動方面,公民投票的焦點是在於國家的定位和前途,如基督教長老會發表的台灣人民自決宣言,民進黨提出的台灣前途公投黨綱,以及公民投票促進會發起的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運動。今年國民大會修憲時,民進黨提出全國性事務公民投票的條文,但未能入憲。

在環保運動方面,公民投票是在於落實草根民主和保障人民的環境權。公投是人民參與社區建設發展的決策與監督的一種方法,也是解決重大爭議的最佳方法。相對於全國性的政治議題,社區性的環保議題較容易實施公民投票。在公民投票制度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因為興建五輕的環保爭議,高雄市後勁地區在199056日首次舉辦公民投票,使公民投票制度跨過理念宣傳的階段,進入實踐的階段。接著,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推動下,台北縣和台北市政府分別在1994年和1996年舉辦了核四公投。環保聯盟和核四公投促進會近年來繼續推動全國性的核四公投,以期解決核四的爭議。

截至目前為止,筆者蒐集到的國內公投實例供有六件,下文就這六件實例加以介紹說明和分析。

貳、實例說明

實例一:

議  題:中油第五輕油裂解廠興建案

時  間:199056

地  區:高雄市楠梓區後勁地區

結  果:投票率:66.4%;堅決反對:449960.8%);同意協商:290039.2%

舉辦單位:後勁反五輕自立救濟委員會

中油擬在高雄煉油總廠興建第五輕油裂解廠,緊鄰煉油廠的後勁地區,長期遭受煉油廠污染和意外災害荼毒的民眾於19877月發起抗議活動,並圍堵煉油廠西門;8月,「後勁反五輕自立救濟委員會」成立,展開長達三年的反五輕運動。反五輕運動在當時成為全國矚目的焦點,中油長期以來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後勁居民的痛苦被暴露了出來。

反五輕運動也匯集了當時環保人士的力量,並吸引大批大學生的關注。反五輕運動也凝聚了社區人民的共同意識,於1989年底產生了一位立法委員一黃天生。

儘管如此,中央政府興建五輕的決策並未改變,在環保署通過了環境影響評估,中油完成了一些污染防治工程後,經濟部表示將於1990年動工興建。在這種情勢下,自救會提出公民投票決定五輕興建與否的訴求,但行政機關不願配合。後來,政府認為「敦親睦鄰」工作頗有成效,對公投頗有勝算,乃改變態度,默許公投的舉辦。自救會於1990411日宣布將舉辦五輕公投。楠梓區公所配合提供投票人名冊,派出投票所工作人員。56日,台灣史上第一次的公民投票順利舉行。投票率66%,堅決反對者佔61%。此結果出乎中油的意料之外,於是乎,政府官員強調:公投沒有法源,投票結果不會影響興建五輕的既定政策。

實例二

議  題:台電第四核能發電廠興建案

時  間:1994522

地  區:台北縣貢寮鄉

結  果:投票率58%;不同意者96%

舉辦單位:貢寮鄉公所

台電擬在台北縣貢寮鄉興建核四廠,此案在1985年經立委連署反對,雖然暫緩興建,預算也在次年被凍結,但政府仍致力於核四之宣傳,企圖消除人民的反對。不過,在反核人士和環保團體,尤其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努力下,反核的理念慢慢擴散,反核的力量逐漸成長。

19883月,貢寮鄉民成立「鹽寮反核自救會」,成為反核運動的草根群眾組織。1989年,支持反核四的尤清當選台北縣長,對反核運動是一大鼓舞。但1990年郝柏村出任行政院長後,便積極推動核四興建。1991 9月,原子能委員會通過核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19922月,行政院同意核四復工;19926月,核四預算解凍。對應於行政當局的強勢推動,反核團體除了加強立法院的遊說工作外,也提出核四公投的訴求。

1994522日,貢寮鄉公所在台北縣政府的支持下,舉辦了核四興建案的公民投票。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由政府舉辦的公民投票,因此引起社會各界的矚目,也引發了什麼議題可以公投、參與投票的區域範圍、公民投票的效力等諸多討論。鄉公所按照選舉的辦法,事先舉辦公辦政見會、印製選舉公報;由於中央政府反對公投,所以台電未派員參加政見會,亦不提供興建核四的理由以供刊登。投票當日,環保團體和關心的立委組成觀察團到貢寮鄉視察投票情形。投票結果,投票率58%,不同意興建核四者高達96%。中央政府和台電對此結果的反應,還是標準的說法:公投沒有法源依據,核四政策不會改變。

實例三

議  題:台電第四核能發電廠興建案

時  間:19941127

地  區:台北縣

結  果:投票率18.5%,不同意者88.6%

舉辦單位:台北縣政府

19946月台灣環保聯盟發起罷免擁核立委運動。台北縣立委罷免案成立,訂於當年1127日舉辦罷免案投票。在台灣環保聯盟建議下,台北縣縣長尤清決定與罷免案投票同時舉辦北縣核四公投。投票事務由北縣環保局負責,其流程與選舉投票相同;而台電仍以沒有法源依據為由沒有參與。投票結果:投票率約18.5%,不同意興建核四者89%。這次投票是大區域的投票,除了貢寮鄉與鄰近鄉鎮,以及三重市以外,投票率皆不高。這顯示民眾對核四的關心程度是與距離核四的遠近有關;而三重市可能是因為支持民進黨的民眾較多的緣故。

實例四

議  題:台電第四核電廠興建案

時  間:1996323

地  區:台北市

結  果:投票率58%,不同意者54%

舉辦單位:台北市政府

1994年底台北市長選舉時,候選人陳水扁答應台灣環保聯盟若當選市長將舉辦核四公投。123日陳當選後,即積極籌畫核四公投。後來以「試辦市民投票」的名義,於1996323日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投票同時舉辦。投票事務由北市民政局負責,核四辯論會由環保局負責,其流程與選舉投票相同;而台電依然以無法源依據為由沒有配合提供興建核四的理由,或參與辯論會。投票結果,投票率58%,不同意者54%。此結果由於投票率高,相當正確地呈現出台北地區的反核民意。

實例五

議  題:汐止鎮大同路二段312巷遠東社區開闢立體地下道案

時  間:1995329

地  區:台北縣汐止鎮

結  果:投票率不及二成,同意者超過95%

舉辦單位:汐止鎮公所

汐止鎮大同路二段312巷的遠東社區,社區中央空地為都市計畫道路,鎮公所計畫從社區中央開發一條地下道穿越鐵路,打通鐵軌橫阻造成的交通瓶頸。該地下道開闢後,兩旁留下窄道無法停車,連消防車也無法進入社區救火,社區居民因而強烈反對該計畫,並採取一連串抗爭行動。鎮長廖學廣便於1995329日舉辦鎮民投票,希望以大多數鎮民的民意來消除遠東社區的反對聲浪。汐止公民投票中,設計「同意」與「不同意」的票,以笑臉和哭臉來表示,預設立場鮮明。投票結果:投票率不及兩成,同意者超過95%。該案因廖學廣鎮長離開而不了了之。

實例六

議  題:高屏溪義和段河川新生地開發案

時  間:1995618

地  區:高雄縣大寮鄉

結  果:投票率8.4%5765/68746),贊成者84.4%,反對者14.8%

舉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位於高雄縣大寮鄉的高屏溪義和段河川新生地,高雄縣政府擬加以開發,興建住宅,但該處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高雄地區環保團體表示反對,引發爭議,高雄縣政府遂於1995618日在大寮鄉舉辦公民投票。投票結果:投票率不及一成。該開發案至今停擺。

 

參、案例分析

一、議題的選擇

至目前為止,公投案都是針對硬體的工程。硬體的工程會改變當地的生態環境,進而直接影響當地居民的土地利用、生活品質、就業情況、利益分配等,社區民眾有直接、切身的利害感受,因而容易成為公投的議題。至於未牽涉到硬體的工程的政策議題,除了台灣前途問題之外,至今並未有任何團體或地區提出公投的要求,這可能是公投制度尚未建立,大部分民眾對創制複決權利的瞭解也尚未足夠的緣故。

二、舉辦的形式

雖然沒有「創制複決法」或「公民投票法」的依據,但是舉辦單位皆會制訂投票辦法,其辦法是與選舉辦法一樣,包括投票人名冊、選舉公報、投票通知單、公辦政見會、投票、開票、計票、監票流程等皆與選舉相同。

三、舉辦的時機

五輕和核四公投都是在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政府決定要進行該計畫之後才舉行的。這是堅決反對該計畫之民眾,在行政程序已經沒有著力點之後,訴諸人民主權的體制外自力救濟行為,或者說是,讓全體相關人民對該計畫作最後的審判。公投贏的話,也許能夠改變政府的計畫;公投輸的話,也和沒有公投的情況一樣。

高雄縣案,縣政府在政策尚未定案前舉辦,其目的是瞭解民意的傾向。汐止案,則是政府在計畫定案後舉辦,其目的市政府要以多數的支持民意來壓制少數反對的民意。

四、投票率

後勁五輕、貢寮核四、北市核四公投票率都高於50%,前二者是因為該地區關心該議題已久,且範圍較小,居民動員容易,所以雖非選舉時期亦能有半數以上的投票率。北市人口多,範圍廣,但因與總統選舉同時舉辦,所以也有半數以上的投票率。北縣公投因與罷免立委同時舉辦,罷免立委本來投票率就非常低,自然呈現不到二成的投票率。汐止鎮的投票率亦低於兩成,高雄縣大寮鄉的投票率更低於一成,可見,若非與競爭激烈的選舉同時投票,沒有直接受到影響的地區的民眾對公投並不重視。

肆、結論

公民投票制度是歐美民主社會中人民行使公民權的一種普遍的方式。雖然台灣的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尚未立法,而缺乏完善的執行規範和法律效力,但經由環保議題,台灣自1990年以來,已經舉辦過六次的公民投票。其執行方式按照人民所熟悉的選舉辦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雖然公投結果對政府政策無實質的影響力,但對台灣的民主政治的推動和人民權利的爭取則頗有成就。隨著人民環境意識和主權意識的提升,公民投票制度之建立將是擋不住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