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與性刑法

林山田/台大法律系教授

性犯罪需要制定性刑法來加以處罰,以維持一定程度的性秩序,立院超黨派全體二十二名女立委提案的性刑法修正草案,在三月三十日三讀通過,而在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

新的性刑法刪除強姦罪與輪姦罪,制定強制性交罪以取代外,並刪除性犯罪的告訴乃論的規定,使性犯罪成為公訴罪。此外,並提高一些性犯罪的刑度。強制性交罪不再只是處罰男對女使用強制手段,至使婦女不能抗拒而加以姦淫的行為,而是包括女對女、女對男、男對男、男對女使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發生以性器進入被害人性器的常態性行為,以及以性器進入被害人的肛門或口腔的肛交或口交,或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被害人的性器或肛門等異態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

今後,只要使用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而為常態性行為、異態或變態性行為的人,全部可以一網打盡,而可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是二人以上共同違犯、使用藥劑(如強姦丸)而違犯的、利用計程車或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而違犯的、對於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或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的人違犯的,或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的,統統要處跟舊刑法的輪姦罪同樣的重刑,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此一來,性刑法處罰的範圍擴大到本應屬醫院要治療的變態性行為,以及純屬個人問題而無須刑法介入的異態性行為,而且性刑罰也跟物價一樣,是大大地調昇而漲價了!

刑法施行了五十五年後,才要大幅度地修正,於一九九○年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對於處罰性犯罪的刑法條款並沒有針對台灣社會的性現實做必要的修正,只有修正縮小告訴乃論的範圍而已。

這樣一部送到立法院就已是過時而亟待再修正的「刑法修正草案」,當然沒有辦法因應台灣社會的現實需要。況且,以今日立法院的能耐,亦無能為力審議如此一部需要刑法專業知識的大部頭法律,在五、六個人開會的司法委員會,拖拖拉拉地審了五年,才審了二十七條而不得不停擺。

刑法修正的大工程,立院既然無力做整體性的修正,只好任由各立委連署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府再視其所好。而讓立院三讀通過。例如為了配合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而在一九九七年修正公布了與電腦犯罪有關的一些條文,以及這次為了應付婦運團體的壓力而通過的性刑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司法委員會開會審查性刑法草案,共有司委會六人出席,大體討論後,進行逐條審議,幾個鐘頭的時間,就在朗讀條文,以及謝啟大與黃國鐘兩立委對話中,修正了草案中的少許文字,完成性刑法草案的一讀。

一讀會通過的草案,經過了十八立委的朝野協商,在協商時找來幾位律師、檢察官或教授,臨場發表一些意見,把一讀會通過的條文稍做修改,即提出做為二讀的協商修正條文。今(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的立院院會,就依此協商條文快速地二、三讀通過新的性刑法。

隨著社會的自由化與多元化,醫藥對於生育與性病的有效控制,以及人工流產的合法化,已使社會達到性解放的地步,要不是愛滋病的威脅,性解放的程度還會更徹底。至今,性的商品化、性行為的娛樂休閒化與多樣化,已是一個自由社會不得不然的一般趨勢。特別是在色情行業發達,幾至遍地皆娼,而性行為與性道德雙重標準的台灣社會,當然需要建立新而健康的性道德與性倫理,以及一切與性行為有關的新價值觀。這個巨大的社會文化工程,絕對不能依賴動之以刑的刑法可以達成的,可是社會各界卻很有可能要求性刑法來擔負這個不可能的任務,其結果只有損傷到刑法與刑事司法的威信。

婦女團體以其認同的主流性道德與價值觀,打出男女平權與保護婦幼的立法政策,透過全體女立委的連署,不必經過媒體讓社會各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幾位立委的努力奔走協商,沒有什麼刑事立法政策上的思考,也不必考慮整部刑法的整體性,迅速一、二、三讀而成為新的性刑法,這固然可以重罰性犯罪,擴大打擊「性壞人」,但是能否達到保護婦幼的目的,則有待觀察。

至於這些新刑法條文在刑法理論解釋上與整體刑法體系上,以及刑事證據上所帶來的問題,也提供刑事司法者與刑法學者做些新功課的好機會,為世界比較刑法學界提供一些關於性刑法的新問題與思考,這也未嘗不是件好事。只不過以現存的性主流道德與價值觀制定出打擊面廣而處刑重的性刑法,將使性犯罪者受到比其他財物犯罪或經濟犯罪還要嚴厲的處罰,這不但不符社會的性現實與刑法的正義,而且亦可能會把不少的「性異議份于」(例如一些同志們)打成「性罪犯」,有點像當年的「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第一百條,把不少「政治異議份子」打成「叛亂犯」一般。這只是製造更多的社會對立,不但無補於和平與秩序的建立與維持,而且無助於新的性價值觀的建立。

「六法全書」中的所有法律,只有憲法與刑法掛上「中華民國」的名銜,憲法已因「臨時條款」與「增修條文」,而名存實亡,刑法也將會因一再粗糙的部分條文修正,而面目全非,這或許正是制定「台灣憲法」與「台灣刑法」的準備或過渡階段。

(原載於1999年4月27日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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