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憲法新秩序宣言
台灣教授協會
1992年3月18日
歷經去年「學生教授制憲聯盟」以堅強意志推展制憲理念之後,制憲已逐漸形成共識,人民要求制憲的呼聲也與日俱增。然而,自從去年國代選舉國民黨不擇手段扭曲民意之後,舉國上下對於憲法秩序的改革方向,又明顯偏離主題。近日國民黨的內鬥與分贓,更使有識者憂心。因此,本會針對如何在台灣建立憲法新秩序,嚴肅提出以下主張。
首先,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立憲主義原則,唯有國民才擁有制憲權,必須由全體國民決定憲法的內容。因此當憲法運作發生問題,國民當然有制定新憲法;而若憲法運作理想,普遍獲得國民認同,只有一小部分需要修改時,也必須由擁有制憲權的國民同意,才能加以修改,因為依憲法原理,修憲權是來自制憲權者的同意。
當前台灣要建立憲法秩序,必須先釐清的,就是台灣兩千萬人民有沒有制定憲法的權力。如果台灣人民有制憲權,在制憲權的同意之下才可能修憲。反之,如果台灣兩千萬人民沒有制憲權,則由台灣人民選出的國大代表當然也沒有修憲權。今天,國民黨政權所要修改的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是過去由中國人民制定的憲法,其制憲權者是大陸的中國人民。如今在沒有獲得他們同意之下怎能任意修改?以這種違背憲法學理的修憲方式,又如何建立長治久安的憲法秩序?何況,中國人民早就否認這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而另行制定過四部新憲法,在台灣的國民黨死抱著這部被廢棄的中國憲法又有何意義!
因此,如果台灣兩千萬人民希望建立憲法秩序,使國家有基本的法規範,則必確定憲法的制憲權者何在,是十二億中國人民或是兩千萬台灣人民?如果是前者我們當然無權制憲也無權修憲,如果是後者,我們只能制定新憲法,因為以兩千萬台灣人民為基礎的制憲權從未制定過任何憲法,所以當然沒有憲法可供修改。制憲權是憲法之根源,如果一部憲法背離此一法理,則不可能建立客觀的法秩序。這樣無視制憲權的國民黨修憲方式,將成為國際笑柄,絕不可能獲得有法理念的台灣人民認同,更不可能期待這樣的憲法可以建立新秩序。
其次,在確立制憲之後,建立憲法秩序必須思考的是人權保障的內容。憲法是為保障人權而制定,沒有規定完整保障人權的憲法就不是憲法。面臨廿一世紀的今天,人權除了保障思想、表現、人身、經濟等自由權,防止國家巨大力侵犯個人自由自在的生活領域之外,更必須保障能使每一位國民可以過著最起碼的、有尊嚴、有品質生活的社會權。
事實上,國民黨政權一向忽略人權的保障,甚至欺騙人民說基本國策就是人權保障。所謂基本國策只是指出國家努力的方向,必須國家或政治人物施捨,國民才能享有,絕不是國民的「權利」。因此憲法內容首先必須思考的是基本人權保障的部分,絕非國民黨所提出的修憲案所顯示的,只著重於權力之分享,把憲法當做統治人民、維持政權的工具。
最後,憲法必須思考的是如何架構保障人權的政治制度,以防止國家權力因集中濫用而侵犯人權,一般是在憲法中規定權力分立及國民直接參政權來保障人權。例如除了中央政府要規定三權分立之外,也必須規定地方政府應有的權限,以制衡中央以免侵犯國民權利。所謂總統制、內閣制的選擇,各種選舉制度的訂定,都必須以保障人權、反映民意、落實國民主權做為考量的原點。
然而,國民黨在爭權奪利的政客操縱之下,所提出的政府組織型態,完全違背權力分立與國民主權原理,甚至在既得權力分配不均的情況下,提出一個四不像的體制。在這樣的體制之下,未來只會繼續維持由強人以實力來解決的體制,根本不可能建立一個保障人權、反映民意、為民服務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