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二二八

鄭仰恩 台灣神學院教授

(人權應該成為普世共通的基本信念)

雖然在現今世界中許多地區對人權的認定仍受到限制或否定,且違反人權的情事仍不斷在發生,但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人權」(human rights)可以說已經是一個普世共通的概念。事實上,早在十七世紀末洛克(John Locke)就已主張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強調 (1) 既然人在自然法下享受平等的權利,那麼在未經同意下,沒有人可以被置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威下;(2) 維護並保存自然權利是政府的主要功能;(3) 自然權利為政府的權威設下了限制,因此當政府違犯其公民的權利時,人民就不必再服從它,甚且可以合法地推翻它。此後,在許多歷史性的聲明或宣告(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言)中,這三個原則仍然是人權信念的主軸,且「自然權利」和「人權」幾乎可以交互使用。在這些自然權利中,最常被強調的有六方面:生命權(包括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自由權(包括思想、言論、宗教、結社、行動)、財產權(現今較受限制)、個人的公民權(包括國籍和各種民主政治權利)、受「法治」(rule of law)保護且不受政府任意侵犯的權利,以及享有社會、經濟、文化資源(教育、工作、社會安全、休閒、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

(中國政治文化是「反人權」的表徵)

當我們從人權的角度來看二二八時,我們發現,不管從哪一個角度或層面來看,它都是台灣歷史上最大規模、最嚴重的「侵犯人權」的事件,而且它是由當時作為統治者的中國官方所一手主導的。這是一個官逼民反、全面鎮壓的事件,是典型的以「體制化暴力」蔑視人權、踐踏人權的作為。不過,當我們回顧這段歷史時,我們必須強調,這種枉顧人權、輕賤人權的態度可以說是源自於中國政治文化的「遺毒」。二二八事件發生前的兩年多當中,台灣社會最根本的衝突就是日本殖民體制下所培養出來的法治精神和中國「腐敗、極權、歪哥、欺騙、講白賊、未見笑、靠關係、靠特權」的政治文化的正面衝突。二二八事件的結果就是中國政治文化的全面勝利。事實上,這五十年來,國民黨統治台灣的最成功之處就是將這套政治文化灌輸在台灣人的生活與文化當中。換句話說,這就是「台灣人的中國政治化。」 這半世紀來,國民黨一方面在台灣推行「教忠教孝」的愚民政策,另外一方面又將這套「反民主、反人性、反人權」的政治文化灌輸在台灣人身上。不過,二二八事件也使我們進一步認清中國政治文化惡質、殘酷的一面,也提醒我們,只有重新建造台灣人的政治文化,台灣才有前途。我們知道台灣不是中國「大陸文化」的一部分, 是一個獨立的「海洋文化」,它曾經接受過許多外來文化的洗禮,它也能夠改造舊文化,開創新文化。期待有一天,所有的台灣人都能「記得」二二八事件的意涵,並願意徹底破除那個到現在仍然在腐化、侵害、歪曲台灣人心靈和侵害人權的中國政治文化,協力開創一個新而獨立的台灣政治文化。

最後,我要以一個宗教界的例子來說明人權信念和意識形態之間的糾葛關係。如果基督教信仰堅信「每一個人都是依照上帝的形象(imago Dei)所創造的,因此擁有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和尊嚴」,那麼,為何中國基督教協會(CCC)要一再堅決反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利和「一中一台」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