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武力犯台

李永熾 台灣大學歷史系

人權最基本的要件是人的自由與尊嚴,而民主又以人權為基礎。所以,民主國家憲法的基本結構係以主權、人權與統治權為主,主權在於宣示國家一切事務最高與最後決定者為誰,如果主權在君,則憲法以君主的權力為主体;如果主權在民,則憲法主体乃國家的全体人民。民主國家在理論上必以人民為憲法主体,而自由主義國家又以個人為國家建構的基体,所以個人的尊嚴與權利,自由民主國家必須全力加以維護。有了主權的歸屬與人權的維護,人民才能把部分公共權利與事務交出來,共同制定規約,委托給一群人,組成政府,為人民服務;經過這種程序,政府才獲得人民認同,擁有統治權。所以,人民、土地和政府必須有其同一性;憲法也必須是此一同一性的規約。

另一方面,憲法是避免個人與個人間的相殘與屠殺,才由居住一地之人相約制定,因此具有維護個人生存權的絕對意義;國際法也是為了避免國與國之間的相殘與屠殺才出現,但國家和個人之間雖有憲法的約束,但異國常會借用種種理由否定他國的個人自由,或以歷史來證明強奪他國的利益與財產,如伊拉克之與科威特,中國之與台灣;或以殖民地形態掠奪他國的土地與人民,如往昔日本之對台灣,今日中國之對台灣。為了讓被掠奪的殖民地人民,或被差別待遇的人民能夠跟一般人擁有相同的人權與福祉,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民族自決權或人民自決權乃成國際法重要一環;二次大戰後尤其風行,許多殖民地人民因此得以獨立建國;許多被奴役的人民不必再拘泥於歷史或種族的約束,挻身創建自己的國家。

中國昧於國際人權,不知人權的形成與國際法的成立,是為了避免強者凌辱弱者或強國侵占弱國的戰爭場景,竟然假借台灣在清朝與國民黨時代受過中國統治就認為台灣屬於中國,而將武力侵台視為理所當然,殊不知清季與國據時代都屬於侵佔殖民的系列;台灣人民也因畏懼中國強權,不敢積極否定中國與台灣的歷史關係,進而強調台灣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只敢消極地承認自己是台灣人,意圖在中國人與台灣人之間留下曖昧的空隙。此一空隙適足以讓國際人士認為台灣人是中國人的一部分,也給中國侵略台灣的口實。

科威特生產石油,科威特人只承認自己是阿拉伯人,而不承認自己是伊拉克人,前者屬於種族命題,後者則與國籍相關。因此,伊拉克以種族或歷史關連攻打科威特,在人權與國際法上都不能獲得國際同意,何況有國際利益存焉!台灣在國際利益上有台海航線與西太平洋航線的戰略利點,跟科威特生產石油的利益相當,但台灣缺乏的是民族自信心,只要我們像科威特那樣承認在種族上屬於漢族系統,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中國人具有國籍的意義,因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都可簡稱為「中國人」,就跟日本國國民簡稱「日本人」,美利堅合眾國國民簡稱「美國人」一樣。台灣人之不能成為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國民,是因為我們不能與中國人進行明確的切割,將台灣人視為具足完滿的國民体系,致給中國以「台灣乃中國一部分」的口實,將武力犯台的侵略戰爭合「法」(國際法)化與正當化。

自人權成為普遍真理、國際法成為人民自決的基礎之後,戰爭是人類必須全力避免的,否則將成人類的公敵。台灣應該將中國的武力犯台轉換為向人類普遍真理的挑戰,使之成為人類的公敵。要達到這一點,台灣必須脫中國化,政治、文化、經濟都必須脫中國化,積極建立自主獨立的心態,中國武力犯台將師出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