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應廢,公投及刑事基本權應入憲

檢察權應使其能適正行使,檢警留置犯罪嫌疑人時間絕對不可延長

一、我國已實施直接民主,間接民主體制下之國民大會自無繼續存在之意義,因此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應即停辦,國民大會之組織應予廢除,國民大會既有之同意權改歸立法院或新的單一國會行使。

二、公民投票為民主先進國家習見之凝聚公的意志之方法,國民大會廢除後,憲法之修訂,由一定程序推舉之代表負責研議方案,提付公民投票。代表於公投後,即行解職。憲法修正及國家重大政策交付公投之條款應予入憲。

三、人權指標是評價一個國家文明及法治水準發達程度之依據,尤其在我國因偵查實務刑求逼供,審判階段認定事實及採證草率,以致司法公信力飽受質疑之情況下,實有必要在憲法上積極充實刑事基本人權之保障,以提昇法治水平,擺脫人權落後國家之實況。

四、檢察體系掌握刑事司法的入口,其能否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超然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將嚴重影響刑事司法之公正性。為確保檢察獨立,避免黑金政治干預刑事司法正義之實現,應使檢察總長之任命經國會審查同意,並有一定任期才能促使檢察總長就檢察權之適正行使向全體國民負責。

五、羈押之決定本應由法院行之,二十四小時乃係限制檢警不經司法審查擅自留置人犯之時限,絕非意味著檢警僅擁有二十四小時辦案。實則,檢警若充分具有科學辦案之精神,先蒐集充分之犯罪證據後再抓人,則二十四小時顯已足夠,反之,若檢警仍不改積習,抓人後透過冗長訊問才開始找尋證據,則四十八小時又如何足夠?此種辦案模式實乃導致刑求逼供,冤案叢生之主因。尤其,目前雖規定為二十四小時,但法定障礙事由等例外延長規定已嫌過寬,若再延長為四十八小時,更將嚴重侵害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