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保護及保育

 

李界木

 

一、前言

 

環境保護乃是科技與資源管理的結合。台灣雖有環保署之設立,掌理全台環境保護行政事務,但不包括自然保育行政工作。十幾年來,台灣雖有環保單位之存在,並在防治公害、保育自然與維護環境上達到若干成果,可是大體上環境保護工作並未有起色。由於政府無法提供做好環境保護應有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又政府組織的編制權責不當,以致政策的偏差,且缺乏明確、前瞻性的策略,因而政策、法令缺乏可行性,而法令與執行和社會脈動與現實脫節,再加上企業經營者因不瞭解而產生觀念上的偏差,又加上社會整體之教育的偏差,和「急功近利、自私自利」價值觀的盛行作崇。如今台灣島上的自然環境已滿目瘡痍,一遇大雨,土石流失,且到處是污染破壞,而現存的自然資源所面臨的利用壓力,更甚於過去四十年。若政府不能拿出魄力來推動環境保護及保育政策,則一場嚴重的生態浩劫必將無法逃躲。

 

  台灣幅員狹小,人口密集,經濟發展迅速,資源濫用和公害型態與自然生態破壞之事實,比任何地區為烈。欲期有效解決環保問題,不論採取事前預防或事後救濟,法律及施政之規劃不可或缺。通常開發中國家的政府較重視公害,比較輕忽國土規劃、自然生態之保育、土壤資源之保護與整體環境之規劃,且環保政策及執行管理鬆懈,缺乏強有力控制安全設備及追蹤制度,事故發生賠償輕。為打破這種困境,免踏先進國家及開發中國家之弊害,我們應迅速製訂新台灣環保的立法體系和行動計劃。

 

  本文之目的在針對台灣之需要,以整體觀點,兼顧公害防治及自然保育層面,就先進國家環保立法與管理技術作通盤之觀察、研究後,提出個人對新台灣未來環保整體建制、政策和策略的看法。這個計劃綱要包括:

    *環保政策、計劃、立法的要點與重要性。

    *關切空氣、水和土地之清潔。

    *施行資源的復原。

    *促進自然的保育。

    *關切地球增溫變暖、大氣臭氧層消散、酸雨問題。

    *負起環境維護之責任。

    *減少意外災難之捐失。

    *設訂政府所應執行之步驟和行動。

 

二、台灣環保的任務與特色

 

台灣環保的主要任務與特色如下:

    *自然環境的保護(包括公害防治和環境維護)和生態保育並重,這也

      是全球人類共同的責任。

    *保護國民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和護衛人民賴以維生的自然環境之空氣、

      水和土地的清潔,這也是我們世代相傳的資產。

    *保育台灣自然資源和維護歷史遺跡,使世代能享用。

    *以最新科技和資訊來做好資源管理和規劃。

    *遵重環境權導以經濟誘因(獎勵)、市場機能、確保財產權和實行自由

      經濟來達成保護環境任務。

    *全體台灣人民免受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之健康危害的保護。

    *以國家力量,採用最新科技和資訊來減少環境的危害。

    *以公平和有效的執行來保護人民和環境的健康。

    *能對自然資源、國民健康、公共衛生、經齊成長、能源、交通、農、

      工和貿易等通盤考量來釐定整體性的環境政策。

    *能集結社區、個人、商業和縣市鄉鎮等地方政府和原住民,而讓社會

      各階層都能對國民健康、公共衛生和環境危害有充分並有效的參與管理。

    *做好自然景觀、生物多樣化、史蹟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環境保護能有益於社區發展、生態多樣化、永續發展和生產經濟化。

    *能強化學校環保教育、家庭教育、改善社會風氣及宣導正確觀念。

    *政府能大力協助污染嚴重產業,並積極從事研究環保技術與提升能源

      效率。

    *能與世界各國從事共護全球環境並積極扮演領導角色。

 

三、台灣環保的策略

 

    環保機構將以整體研究、監測、制定標準和執行來達成任務。

環保機構將以〝協調〞〝代替〞〝管制〞或〝對抗〞來解決環保問題與糾紛

,並將設立獨立委員性質的「公害糾紛處理制度」來達成環境使用的公平性。並充分支持地方政府、公私團體、個人和教育機構的活動與協調。

 

我們將以以下策略達成任務:

(1)空氣的清潔

  要使每個人都有安全又健生的空氣可呼吸,尤其是小孩、老人和呼吸失調的

  人們可免受空氣污染的危害。減少空氣污染同時也可保護環境,讓多方受益

  ,諸如恢復受傷生態系統的生機,以及減少主賴生態系統者的健康危害。

(2)水的清潔和安全

  要使每個人都有安全和清潔的水可飲用。同時有效保護國家的河流、湖泊、        

  濕地、水族、海岸和海洋,使它們可永續供給魚類、植物和野生動物的棲息、

  繁殖,以及娛樂、民生和經濟的活動。復原和保護分水嶺和水族生態,並改

  進公共衛生、加強水的品質、減少洪患和提供野生動物的棲息。

(3)食物的安全

  使國人食用的食物可免受農葯殘留的危害,特別是小孩。

(4)廢料的更好管理

  要使國人的廢棄物(圾垃)會有妥善的儲存、處理和棄置,以防止它們對人

  體和環境的傷害;將全力清理過去已受污染的土地,使它復原並使周邊社區

  人民有安全、舒適地使用。同時對廢棄物或工業公害的發生做有效的反應

  與防止。

(5)污染的防止與減少

  將以最經濟的成本來消除,減少或小量排族和污染來作為污染的防止和災害

  管理的策略,來達成更清潔更安全的環境以適合居住、工作和享受生活。

(6)資源的復原與保育

  積極從事自然生態、特殊景觀、場所之保育和都市環境之維護,並與相關單

  位,對資源之復原,提出環保永續發展的策略供參考。

(7)全球環境的維護和參與

  將與世界其他國家合作,致力於全球環境安全之維護。對氣候改變、大氣臭

  氧層稀薄和其他國際關切之毒害物品之防止,積極參與。

(8)環境維護之責任與決定

  A.有效管理的推行

將建立管理系統來落實高品質的管理運作。

  B.執行的勵行

修改法令遏阻不法,獎勵落實;信守保護人民健康和環境的法律;全力查

緝毒性物質的非法交易和使用。

  C.認知的擴大

使國人容易接近自己地方的環境資訊,並增加科學家、公共衛生官員、商

界、市民和各級政府之間的環境知識之交流,以增廣他們的智域並增進關

心和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D.資訊的供給

將發展和應用最好的科學知識和新的方法,來對現在及將來環境的危害提

出解決方案並改進現有的環境保護工作。

(9)意外的應變

  環保事故頻繁,應變的技術與處理,急待成立。

 

四、台灣環保施行的綱要

 

1、公共衛生

   (1)制定飲水安全法規,以減少飲水所帶來的疾病之危害。

   (2)從事「調查空中污染物」和「氣候改變對健康之影響」的研究。

   (3)從事「評估和監測垃圾管理以及垃圾對健康之影響」的研究。設訂準則和

     準備宣傳資料,以增進大眾對此問題的了解。

   (4)從事「評估及監測放射線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的研究。

   (5)從事「通盤了解和估量化學毒害及放射線污染對居民健康之危害」的研究

     ,以便擬定及從事保護居民健康的措施。

   (6)登錄污染嚴重區所引發癌症和其他疾病之影響,以促成進一步之研究與擬

     定對策。

   (7)設立「衛生與環境之資訊」,俾能適時和正確提供個人及社區所需之資訊

     ,使個人或社區能靈活、技巧地適應,並提高環境意識之覺醒。

   (8)提供衛生與環境之戒護資料,讓個人與社區之婦女與男人有正確的衛生資

     訊。

   (9)提供自然戶外活動與健身的設施,以促進身心健康活動。

 

2、空氣的清潔

(1) 建立完善的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以便迅速反應空氣品質現況,保障民眾

  健康、財產之安全。

  *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測制度。

 *設立對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氣體和地面臭氧之監測網。

    (2)建立準確的空氣品質預警制度與充實緊急應變措施。

(3)制訂「臭氧品質管制」之法規、目標和行動。

(4)減少或消除都市煙霧,設定到公元2010時,能減少氮氧化物,揮發性有

  機氣體之排放量40%。

(5)輔導改善固定污染源之排放。

(6)徹底了解交通燃料之危害,並採取較嚴格管制,尤其是車輛排氣。建立

  車輛排氣檢驗及加強管制。

(7)建立污染源許可登記制度及「排放交易」辦法,更具彈性去解決最嚴重

  地區的空污。

(8)與國際合作,共同致力減少地面臭氧量。

(9)室內空氣污染是個人暴露空氣污染的主源,也是主要影響健康的根據。

  應從事研究、教育以及制訂法規與鼓勵從事制定室內空氣管理計劃。

(10)禁止在公共場所的室內吸煙或另闢吸煙室(須通風設備良好)。

 

3、水的清潔

(1)擬訂提高水品質的策略與目標:

 *保護與提高水資源品質。

 *促進有效使用水資源。

 *加強地方之協調與合作。

 *確保可靠飲水之供應與安全。

 *改進污染之防止。

 *改進水資源管理之科技。

      *提高立法的準則與法令,供地方機構處理地下水問題。任何額外抽取

 與分配,若與生態系統相衝突或引起破壞(如地層下陷)應以阻止。

(2) 加強防範原住民的水質和地下水之污染以及建立衛生系統。由原住民社

   區做行政管理及裝置,財源由中央支助。

(3) 訂立飲水安全法令:建立飲水品質、執行規範、給水工程之品質、與水

  接觸之材料的品質、處理之化品、用水地點之材料(室內水管、水龍頭、

  過瀘器)的品質。

(4) 設計及建立「主要河口管理計劃」,訂出整治工作的時間及目標,包括河

  口建設、候鳥棲息地、迴遊魚類場所。

(5) 清理主要河流計劃(如淡水河、高屏溪之整治計劃等),訂立優先次序、

  撥款、技術示範和社區教育。

(6) 設立「水資源防污中心」,統籌從事研究及提供資訊,作為防治和戒護資

  料的媒介中心。可與大學相關科系合作研究:如對污染源與水污染之關

  係、水土保持與野生物習性等。

(7) 製訂及執行「海洋拋棄法令」,保護海域。禁止工業廢物及無法「消退」

  物質拋棄海洋;與地方政府或企業界共同研究發展,如何減少塑膠工業

  廢物之排放及其他難消散固體廢料(垃圾)沉降海岸之技術,以及如何

  回收這些物質的技術。

(8)與漁業單位,共同研討「海洋法令」來確保海域環境。

(9)保育與復原有給水、生態、觀賞價值的濕地,尤其對自然濕地,應立法

  保護。

(10)氾濫原應立法祇限用作濕地、農用、公園、綠地、地下水補充、河流緩

   衝地與防患水泛之用,不應作為營造建築用地。

(11)著重都市供給用水之保育,維護輸水系統並優先搶修滲露,設法回收洪

   暴與地下水道處理後之水質,使它能再使用。

 

4、減少垃圾及丟棄

(1) 制定「誘因」政策,鼓勵減少垃圾、回收和物質復原。該社區、工業和

  個人應負起自己的責任。

(2) 應鼓勵公眾參與垃圾處理計劃與擇址,資訊及文件應在公聽之前,讓大

  眾可以接近索閱。各地應組成「市民顧問委員會」監督地方政府的管理

  措施和營運操作情形。

(3) 與工業界與包裝協會達成協議,取得減少包裝廢料的承諾。建立包裝材

  料之標準、法規,並鼓勵減少製造廢料。

(4) 促成物品和包裝物質應有明顯標籤,指示回收內容,回收部分和適當棄

   置方法。

(5)制定廢料之減少,再使用和回收的標準、法規與政策。

(6)創建「廢料管理中心」來執行「全國廢料減少計劃」,並與各有關部門、

  私人機構協調研究。

    (7)設訂免除或減少工業製造廢料,是廢物管理最高優先。應鼓勵廢料交換。

           (8)創立「國家廢料交易計劃」,促使工業廢料可再使用與回收之交流。

(9)焚化是處理垃圾的最後辦法,在其他方法用盡之後,才興建焚化爐。焚

  化爐之建造與營運,應足夠保護人體和環境之衛生。五年內,焚化爐之

  數量及操作量減半,改建堆肥廠代替。

(10)焚化爐煙囪排放之有毒、重金屬、有機和酸性氣體應監測,測量結果應

   公佈。估量底灰、飛灰、污泥和廢水所造成之毒性及處理費用,作為興

   建焚化爐之費用決定的考量。

(11)焚化爐監測儀必須封閉,可直通當地主管單位的辦公室,其資料應公開

   ,任何人付手續費即可得。

(12)焚化爐設立地,應讓居民充分了解其危害性。營運執照之核發,每二年

   重審一次。

(13)衛生掩埋地點,應避免對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污染,應不斷更新設備與技

   術,以確保毒質之不滲透或不排放。

 

5、毒物與生化科技

(1) 與工業界共同合作努力,訂出長期性消除既存有毒物質計劃,並確實執

  行及減少已被証實的有毒物質之排放,加強對有毒物質之研究,促進從

  產品到消費的全程管理,以達成法定標準。

(2) 籌組獨立機構的「審查委員會」對毒化品處理設立優先處理項目之計劃

  ,並訂立「立即管制」、「潛在危害」與「需要評估」之項目表(目前至

   少三十至四十種,應該列表管制,並制訂達成目標的進度表)。

(3)清理「多氯聯苯(PCB)」,設立處理中心。制訂處理法規及操作程序。

(4)制訂妥善處理有毒及危險廢料之法規。對已列入管制的項目,應作個別

  管制,包括化品、排放口與主要工業之廢料之排放,如紙漿廠廢水中的

  戴歐辛及夫喃等成分,流入海洋的限制;煉礦、煉油、化學及電廠之有

  毒物質的排放管制。其法規應每五年覆審一次並更新之。

(5) 有毒與危險廢料的製造者、運送者、處理者和丟棄者都應嚴格考核追蹤。

  立法追究及明載對任何個人財產、健康、權益和環境之破壞的賠償責任。

(6) 成立「有毒污染物處理中心」,來從事工業及交通所排放有毒物質之研究

  ,並建立「國家毒物連絡網」,提供全國排放量的資訊,讓工業界及大眾

  可接近、使用。

(7) 制訂「生化科技發展之法規」,有效防止意外或疏忽,以及適當處理和丟

  棄。任何新產品上市,得經審查通過。

(8)地方政府可以採取比環保署更嚴的標準,來管制有毒物質。

(9)促成環保署設法管制並移去「石綿」及「鉛」的有毒物質。

(10)重訂「危險廢物安全處理」法規,來確實作到減少、再使用、復原、回

   收與適當的運輸、儲藏和丟棄。

    (11)建立「可移動的焚化爐」來處理有毒廢物。

(12)中央政府應負起技術的提供,來支持地方清理「危險廢料」和丟棄問題。

(13)管理和隔離低放射廢料(其危害性,應不超過百年者,應基於半衰期

   ,居里含量,廢料的化學及物理成分而定)。半衰期短的廢料應儘量存

   在製造者附近(一年)。所有監測和隔離的費用,應由製造者負擔。公眾

   應參與低放射廢料的管理與隔離計劃。

(14)應有適當訓練的人員和適當意外裝備,以運送高放射線廢料,輸送路線

   的放射量應監測並公佈。

(15)農藥、殺蟲劑之丟棄,不能導致土地、水和空氣之污染。應設立收集站

   ,集中處理。

(16)地方政府有權對軍方及非軍方的放射線廢料(包括研究與發展的在內)

   之運送與丟棄,加以管制。

 

6、資源的復原與保育

6.1自然生態、特殊景觀、場所之保育

 A.野生物之保育

              (1)制訂「國家野生物保護」政策,以維護和加強保育台灣野生物的健全、

                健康和多樣性。

              (2)劃定「野生物保護區」,供應食物、覆蓋作為良好棲息地,尤其是築

                巢、飼養和冬天的生還以及稚幼之漫步等照應。

   (3)制訂保護法規,包括捕獲工具使用之限制、獵物外輸及外移等,並確

     實執行。

   (4)樹立野生物管理方向,必須富有保育、培養、教育、歷史、娛樂、風

     景、科學和野生價值者。

 (5)加強研究,以作為野生物管理的基石。應立即著重生態與毒素的研究。

   可與各獸醫學院科系合作,建立「野生物健康網」,來從事野生物之

   生態研究,加強設備以從事有機污染物之追蹤以及毒素研究之支持。

   (6)確實負起確保野生物多樣性繁殖的責任。與學術機構、世界野生物基

     金會合作,儘速恢復滅絕野生物和面臨滅絕野生物的保育。

   (7)支持「國際滅絕野生物交易」的會議與法令,並努力執行。加強野生

     物出口與輸入的管制。

       (8)制訂「候鳥保育法令」,禁止捕殺、出售,並建立協調網之連絡與執

      行。

              (9)政府與私人機構或法團共同合作,擬訂森林與野生物保育的計劃,河

                口及海岸野生物保護計劃,並建立「國家野生物棲息網」,以加強保

                護工作。

   B.特殊景觀之保育

(1) 加速劃定特殊景觀,獨特區(風景與古蹟)的保護。每個縣市應有代表

      性的公園;每條河流,應有特定的保留地;建立海上公園;加強國家公

      園的建立。中央政府應對上述場所,給予研究、計劃、評估和監測的協

      助。

(2)保護有價值的自然生態區,至少採行四項:

 *建立森林生態保留地。

      *加強濕地保育,儘速制訂「濕地保育」政策及法令,劃定濕地界限及

 建立濕地系統,加以確實保護。

 *保護農地的野生習性。

      *珊瑚礁生態的保育。

   C.都市環境之維護

           (1)保育空地。小山、海岸、濕地和自然區、農業區應保留,以防止公路

             ,市區服務等開發與通過,以免除「蛙跳」式發展。公地應作為公園、

             遊戲場所和自然休閒區。

(2)保護與加強都市生活品質:

 *維護與加強都市生活品質。

      *重建舊市區;重建住宅及從事社區建設;創造就業機會;供安全且衛

      *生的工作環境。

(3)增設及改進都市公共設施,包括自來水、地下污水道、捷運系統的建設。

           (4)改進大眾運輸系統,包括營運、資金的資助,必須保持合適票價和安全

             ,以及頻繁服務。

(5)減少空氣和噪音污染。

 6.2森林之維護

(1)要政府承諾並確實執行種、伐平衡的森林管理政策。

           (2)責令管理森林機構,發表「台灣森林」之白皮書,明列大眾、地方政府

             與工業界能參與督促管理,並強調維護台灣森林之平衡與價值的重要性。

(3)促成政府全盤了解區域森林之收穫量,森林衰退情形,確實負起保育及

  多目標使用,並提供資訊。

(4)創設一個「活命的森林」網,作為示範,以確保綠色台灣的復現。

           (5)政府與私人機構,合股創建示範區。政府提供技術和財政的支持,而土

             地所有者與土地管理者、森林經營者,能獲取合理利潤。

(6)建立「國家森林之種籽及基因銀行」,來確保台灣森林之基因,保持傳統

  之林相。

(7)積極跟國際合作,參與洞察氣候改變、生態多樣性、酸雨和森林火災等

  之管理研究,參與國際森林保育工作。

 6.3永續發展的農業

(1) 成立「農業委員會」,由中央與地方主事農政者共同組成,來確保推行「維

  護環境的農業政策」。其要旨是:加強保育自然資源,明定自然資源與農

      業分享及使用之原則,以及農業與其他環境資源互容共用之原則,並保

      護免受其他因素或農業之外其他部門所造成的影響。

(2) 擬訂「維護環境的農業」政策,經由下列三策略達成:根據各區的特性

 (土壤、水、天氣等)來擬定計劃;根據環境、經濟和社會的考量,來擬

  定作物、食物之生產、產銷之計劃,並修正既存現有之農業政策與計劃;

  考慮到合作與執行的對象,擬好一個可行的措施(或政策),包括教育、

  監測、研究、技術轉移、示範、技術與財政之協助,多目標計劃和法規

  執行之衡量等。

(3) 儘量保持傳統農業作業方法,即使用低量能源,密集勞工技術,天然晒

  乾,再使用作物、牲畜廢料與廢水等。

(4) 制訂農用、土地利用的政策與法律,以免良田作為都市、工業與礦業發

  展的用地。

(5) 全盤了解水資源之配給與供需的必要性,作成農用、工業用、市區用、

  娛樂和生態維護用之平衡。

(6) 與地方政府、農民和食品工業合作、推廣土壤保育;並創立區域土壤保

  育中心;對水土失保之敏感地帶建立永久的覆蓋、掩護;研究土壤保育、

  生態系統。

(7) 擬訂一個可執行的保育措施,來加強資源的使用,如由採購、採用、監

  測、利用、或開放動植物和其他生物之基因等等。同時研究並發展出「昆

  蟲交互管理」,來控制蟲害。

(8) 成立「農藥複審委員會」,來制定或重審農藥法規,以確保土壤及食品之

  安全。

 *確保空氣、水和食物之供應,免於農藥之殘留。

 *農民需要經過訓練,才能使用農藥。

 *建立監測系統,並公布給大眾。

      *農藥的製造及貿易,應受國際法規的限制,尤其進口貨,應得輸出

 國的環保單位認可。

(9) 加強研究與教育,應著重:(A)輸入低能源的替代  (B)保育水量 (C)保

  持長期土壤與水永續維持的水土保持。

   6.4永續發展的漁業

           (1)發展一個較長期性(五年)的計劃,來指認既存漁業的壓力和確保長期

             性的漁業活力。

發展「維護漁業」政策。中央與地方政府,商界與娛樂業,共同成立

  社區合作計劃,並創建一個全國性連絡網,制定詳細策略與執行步驟。

立即保護魚類棲息。制定或修正「漁業法令」,加強對違反漁業作業

  與干擾魚類棲息的處罰,提高罰金,並提高執法者的權力。

保持國內與國際的均衡,以改進漁業的永續發展。跟漁業界合作,由

  政府建立一個系統,對各種漁類採用個別捕獲量的配額以及可以轉讓

         交易辦法。增添漁業管理的設備,取締使用較具破壞性的捕魚工具(如

         流刺網)。與娛樂界共同制定「娛樂性漁業政策」,與商界與養殖界制

         訂「水族養殖策略」,以確保合理保育漁類的繁殖、生長。

           (2)強化海洋環境保護法令。禁止廢酸、爐石、煤灰等拋海丟棄。船舶污染、

             洩油、溫排水等應嚴格管制。切實防止或取締污染河水、破壞養殖漁業

             之行為。

(3)加強與國際合作。

 *淘汰流刺網作業,並參與監測流刺網操作及執行協定。

      *與「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發展「替代漁

    業」的方法與技術。

 *參與國際間的維護漁業策略。

 *參與國際間對陸地而來的海洋污染之管制。

      *執行1972年「倫敦會議」的法規,禁止拋棄廢料,以防止海岸污染。

      *參與全球性海洋觀測系統的作業與活動。

   6.5永續發展之能源工業

 (1)重新檢視和重新釐訂國家能源政策。

             (2)制訂與國土計劃、土地利用相關的能源設施與活動,以符合環境、生

    態和觀賞的需求。

 (3)大眾參與採取、運輸、儲藏等相關能源生產之法規的計劃與決策。

 (4)採行經濟誘因,包括稅及價格措施來促進燃料與能源的保育。

 (5)積極從事研發能源之有效使用與使它安全可靠。改進能源轉換、儲藏

    和運送的效率。

 (6)積極鼓勵使用再生能源。

 (7)加強國際合作。

 (8)研議核電廠除役有關之法規,並讓大眾批評建議。

             (9)要求近海油、氣鑽探,提出環境評估,以確保環境之保護。

 

    7全球環境安全之維護和參與

  7.1地球增溫之防範

              (1)極參與國際間之「世界氣候會議」,尋求穩定造成溫室效應氣體的排

                放量。

   (2)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登錄及定期提出報告,以便通盤了解各地氣體

     之排放量。

   (3)建立目標,以1995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時,不再增加排放

     量。應立法減少排放;在經濟貿易上設立誘因辦法,鼓勵減少二氧化

     碳排放量。

   (4)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量,來自使用化石燃料,所以應設立「國家能源

         效率標準和替代能源使用法令」,來減少化石燃料之使用,並減少各

         種鹼碳化物之使用。

       (5)積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其措施如下:

                *制訂家用器具及設備使用能源標準,逐漸淘汰效率不高者。

  *制訂「新建築物能源保育標準」,作為建築營造法令,使用遮陽取

    蔭,採光措施,來減少空調、照明之使用。

         *鼓勵建宅附近多種樹木,可省節能源及多吸收二氧化碳。

  *制訂新法令,提高車輛使用燃料標準,鼓勵使用省油車(上稅及給

    予獎金補助)。

         *召開並成立「顧問委會」,促進政府與工業界合作,提高能源效率

    標準。

  *積極輔導使用替代燃料,尤需立法鼓勵乙醇生產(種蔗製醇)作為

    車輛燃料。

         *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政府應在研發、示範方面扮演積極角色。

  *鼓勵使用風力、太陽能發電、改進燃煤效率,汽電共生和發展區域

    性能源系統。

       (6)防止濫砍森林,鼓勵植樹造林和水土保持。

              (7)積極在能源政策、土地利用、選擇替代交通,整體環境估量中,制訂

                「防範地球增溫」的政策與計劃。

   (8)積極參與國際間對地球增溫、海水面上升等應變政策之研究。

7.2臭氧層消散之維護

 (1)履踐「蒙特婁公約」的約束,儘速廢除氟氯碳化物(CFC)使用。

 (2)立法管制CFC使用,以上稅及交易管制,來減少CFC之使用。

 (3)訂立日期,廢除汽車使用CFC作為冷媒劑。

 (4)與廠商合作,制訂法規,作好「回收」CFC的冷媒劑。

 (5)積極發展與引用新CFC替代品的技術,淘汰既有的技術。

 (6)積極參與臭氧層消散及防範的研究。

 (7)支持基本大氣的研究與人類相關之活動的研究。

            (8)設立「紫外線輻射」的警告系統,以保護人民過分暴露在陽光下,以

               免得皮膚癌及白內障等疾病。

7.3酸雨之防止

            (1)制訂「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計劃,並制成目標及進度表。期望下個十

              年內,應減少二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現有總排放量的一半。

 (2)中央政府在財政上給予支持,作為技術發展、示範和補助廠商裝置減退

   設備。

     (3)以「排放交易」辦法來促進管制。管制的法規必須以二氧化硫及氮氧化

   物總排放量為準,不是現存規定,以煙囪的排放量為準。法規應防止外

   輸污染物到原地之外。

(4)現存地點之燃油或其他燃料使用者,若改為燃煤時,應視為新廠之設置

  ,應採行新技術來防止污染物排放,並應採用更嚴厲法規管制。

(5)政府應積極從事研究和監測。更應撥款作為酸雨對經濟及其他影響的研

  究。

(6)積極參與國際間管制會議,致力實踐「赫爾辛基(HELSINKI)協約」。

   7.4加入國際環保活動行列

(1)積極爭取加入聯合國,參與聯合國活動。

(2)積極參與國際法律和環保機構之活動,以迎合全球環境之挑戰。

(3)捐助款項給聯合國環境委會,世界氣象組織,國際保育自然和自然資源

  的聯合會,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世界傳統委員會和國際海

  洋組織等,贊助他們的研發與活動。

 

8、環境維護之責任與決定

   8.1合作對象

           (1)設立一個「全國環境與經濟的圓桌會議」,邀請各種不同背景的社會人士

             和利益團體,一起來討論,這可確保全國環保目標之達成。

(2)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聯合環境行動」綱要來推動。

 *協調各行政區之環境立法、政策和工作計劃。

 *發展全國性環保目標和標準,以確保環境品質的維持。

 *發展策略來加強國家、國際和全球性環境議題的推行。

 *協調國內與國際環境事項的政策和計劃。

 *協調環境評估及審查程序。

 *應特別幫助原住民社區發展環境行動計劃。

(3)幫助工業界迎合環境需求的挑戰,且保持持續發展和增加競爭力。

 *補助發展和推廣新且更有效的技術。

 *幫助分析與改進工業及市場之特徵。

 *提供資訊和策略或忠告。

與私人機構合作,以確保新環境工程工業的成長與發展,期望能促成

「環境工業部門」的成立。

(4)建立「環境選擇計劃」來幫助消費者辨認產品對環境之友善與毒害情形

  ,並促成「綠色商標」的標示。

(5)建立「青少年環境與發展顧問會」,輔導青少年從事環境議題與計劃,以

  促進他們的活動。

   8.2立法與法規管理

(1)制訂「台灣環境保護法」,提供保護台灣環境,生命與國民健康的母法。

           (2)加強法規之執行與提高執行能力。與地方政府充分合作,避免重複,確

             實作到有效與最經濟的執行。

(3)制訂「候鳥保育法令」與「野生物保護法令」,並請原住民來參與計劃

  與執行。

(4)建立監測網,作有效的偵察、追蹤,尢其著重有毒物質,由製造到丟棄

  整個物質壽命的追蹤,以確保妥善處置。

(5)支持實用研究,與各獨立學術機構合作,以便交換資訊與觀念及推廣費

  用。

   8.3資訊與教育

           (1)政府應供給正確、及時和可接近的環境資訊給國人,所以每年應向國人

             公佈「國家環境報告」,同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環境策略白皮書」。

           (2)建立長期性的國家環境監測和評估(著重資源危害、生態系統破壞)。創

             立或發展「環境指標」,簡單表明環境現況,並定期公佈,提出報告或作

             預測。

(3)參與或主持國際間環境資訊研討會。

   8.4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1)促進公眾參與環保運動,以加強提高環境意識之覺醒。

(2)編製學習材料及設計節目,以促進社會各階層人士之參與和活動。

           (3)發展出特殊議題,如氣候改變、垃圾管理、水污染防止和水資源保育等

             之宣傳運動。

(4)發展和設置特定對象之環境訓練及行動計劃。

(5)與民間合作,支持其環保活動,以加強一般環境之覺醒和對特殊議題的

  了解。

(6)促進國內與國際交換學習之機會與資料。

   8.5科技之支持

(1)成立環境科學和技術講座,來促進國內和全球環境問題的科學探討。

(2)政府負起科學資訊和顧問的供給,作為政策、立法和執行的根據與幫忙。

(3)鼓勵發展環境技術來解決環境問題和提供經濟機會。政府負起發展、

  示範、推廣為商用的費用。

(4)協調和促進全國與全球性環保之研究(包括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政府

  應負起財政上的支持。

    (5)撥款給專業性院校從事環保及生態之研究。

(6)與民間合作,提供「技術轉換服務」,供給各公司各種新技術。政府並負

  起「環境技術商用計劃」的重任。

(7)邀請各專家、公司要員來從事參與「環境改革計劃」,作推動並達成環保

  計劃。

   8.6中央政府之職責

           (1)制訂「環境評估法令」,要求各部內對各種建設工程,提出環境評估,再

             作施工決定。

(2)成立一個獨立性的「環境評估局」,直接向環保署長提出報告。

(3)與民間共同成立一個「參與基金計劃」,幫助申請者有機會參與作業過

       的審查,並委請環保團體之代表,介入審查與裁決。

(4)對現存既存之條文、政策、項目和法規作全盤複查和修改。

           (5)建立「環境職責辦公室」,作為協調中心,作為細則和目標之解說,

             供給資訊和準則,並作為管理操作和科學家、專家的連繫中心。

(6)與「審計」合作,作為中央機構實行政策之審查評估。

   8.7意外之應變

            (1)制定「航運法令」及「島嶼水域污染法令」,以減少及防止意外污染

              ,並確保能對意外作適當有效的反應。

            (2)與國際相關國家,簽訂洩油處理合作之協定(美、加、丹等國),以取

              得技術之合作。(台灣是世界海道要道,海域洩油意外發生率高)。

            (3)改進設備,增設最優越的雷達及航量控制設備,油輪的電子海圖,增加

              油輪的檢查及空中偵察等,並增加對外國船隻上船檢驗等,以防止油輪

              的洩油。

 (4)與海洋工業、船運公司商議,使用「雙拉」,來防止船隻的碰撞造成洩

              油。

 (5)由船隻繳付或其他來源,成立基金,作為意外賠償的財源。成立「意外

   賠償委員會」對直接受害者作適當的賠償,以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6)海防是負責反應洩油單位,要更新設備,加強意外反應訓練,增加對洩

   油反應技巧與技術的研發與改進。

 (7)成立「工業意外協調委員會」,作為各主要工業防止意外的諮商單位,

              並廣訓人才,在各地成立專家網,可有效發揮意外處理功效,並作好意

              外準備及公共教育。

 (8)在軍中成立一支「環境意外反應」的特殊部隊,成為意外指揮及管制中

               心。作好暫時性通訊、迅速反應、對公路及電力的回應修理,安全和

               救護服務的提供,交通和護送的協助,暫時棲息避護,後勤支援和設

               備材料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