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廢核四的損失知多少?
王塗發/台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根據台電在四月中提出的說帖,廢核四的實質損失估計將達六七二.六六億元(最多八六四.○一億元)。這項損失值是由目前累計支付工程費用四三四.○九億元,扣除土地款十四.四一億元(因土地還可供利用),加上終止契約補償費預估約二五二.九八億元計算而得。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秘書陳昭義則認為廢核四的損失遠高於帳面上的八六四億元,還包括斷電以及其他社會成本,耗費的代價相當龐大,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取代核四的替代方案。這表示廢核四的損失大於不廢核四。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各項採購製造中的設備,如汽輪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未必不能移作他用;而且,核四簽約時,核能是屬於買方市場,國內反核壓力又大,簽約條件應有利於我方,如今若終止契約,補償費用未必真如上述預估值那麼高。因此,這項損失估計值顯有高估之嫌。
不廢核四的損失會有多大呢?根據過去核電廠調高預算的經驗(核二廠原核定預算為二一九.五五億元,經四次修訂,最後完工實支六一○.七二億元,是原預算約二.七八倍;核三廠原核定預算為三五七.七四億元,經三次修訂,最後實支九○三.二一億元,是原預算約二.五二倍),將來核四廠不知要由將近一七○○億元調高到什麼樣的天文數字。以最保守增加一倍來估計,則未來實際建廠費用至少將達三四○○億元。台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先生,於五月八日在立法院已坦承日後立法院必須追加核四預算十%至三十%。過去台電再三追加預算的老把戲顯然又要再度上演了!
過去台電接二連三地追加預算的把戲,很明顯的是先嚴重低估核電廠的建廠費用,以便其通過可行性評估。等確定建廠後再逐漸調高費用,讓立法院不得不通過追加預算。因為如果不通過追加預算,核電廠蓋不成,就會造成原先已投入費用的損失。等通過第一次追加預算後再如法炮製而要求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追加預算。
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在一九八八年的研究報告,核二廠第一次追加預算一一七.三三億元,是原核定預算二一九.五五億元的五十三.四四%;其理由為物價上漲、核燃料上漲、以及完工日期延後致建設利息增加。第二次追加一九○.○五億元,是原預算的八十六.五六%。核三廠第一次追加預算二七○.九六億元,是原核定預算三五七.七四億元的七十五.七四%;其理由為原編預算不合實際、核燃料價格上漲、以及工期延長一年致利息增加。第二次追加二七八.三○億元,是原預算的七十七.七九%。核燃料費應屬營運成本,與建廠費用無關,台電竟然能一再以核燃料上漲為理由要求大幅追加核電廠的建廠預算!更離譜的是,「原編預算不合實際」也能作為追加預算的理由,而立法院也都照例通過。
當年要興建核四廠時,台電就信誓旦旦地保證說,將來核四廠絕對不會再追加預算,但現在卻已非追加不可了。現在雖說只要追加十%至三十%,但誰能保證一旦通過一次追加預算後不會再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預算追加呢?因此,以追加一倍來估計已是很保守了(據其內部消息,將分三次追加不止一倍)。
而核四預算一六九七億元並不是真正的建廠「總成本」,因為自電廠完工開始商轉起至貸款全部償還止,十五年間的利息費用完全不列入預算內。核四廠施工期間的國內外貸款利息係按年利率十一.五%單利計算。若以同樣的利率水準來計算,則十五年的利息總和將遠高於建廠費用。如果核四廠繼續興建,預算追加到三四○○億元以上,則扣除目前已付工程費用四三四億元後,因不廢核四必須承擔的利息費用將高達三千億元以上。
其次,再以保守的態度來估計未來核四的除役費用與核廢料處置費用。假設除役拆廠費用僅等於建廠費用(美國有一座在1970年代建造的核電廠,在1994年估計,要將其安全拆除所需費用約為其建廠費用的一.五倍),則未來核四廠的除役費用將高達新台幣三四○○億元。在核廢料處置方面,未來光是要建造一座處置設施,其費用至少也要美國在十五至二十年前的建造費用(美金十億元)的工倍以上。那麼,大約新台幣六百億元是少不了的。此項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的建造費用若由四座核電廠平均分攤,則核四廠至少應分攤一五○億元(若以裝置容量比率計算,核四廠占三十四.四二%,則應分攤二○六.五億元)。此外,核四用地在核電廠除役後,數十萬年都不能再使用。土地價值的損失將不止上述土地款十四.四一億元。
總的來看,繼續興建核四廠,未來的損失,包括追加預算、利息費用、核廢料處置費用、核電廠除役費用、土地價值的損失等,至少將高達九千億元以上(以現值計,這些還不包括其他社會成本在內),遠超過台電所估廢核四的最高損失值(八六四億元)。核四廠還值得繼續興建嗎?
(原載於2000年6月5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