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

 

台灣教授協會:

本人於20001231日凌晨,看到本會十週年特刊,由專訪主編陳儀深訪問之“廖宜恩先生訪問記錄”一文(以下簡稱“廖文”)。文中在101頁第四段對本人人格多所醜化誹謗,妨害本人名譽,實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廖文謂1990年“112日,自立晚報記者林鳳飛報導台教會將在122日成立,引起陳永昌的不滿,陳永昌認為事情不應曝光,他擔心國民黨會採取不利行動。114日晚上,我們去林玉体家中討論,當時陳儀深批評陳永昌不應疑神疑鬼、自我設限,加上為了要不要邀請莊淇銘等人入會,兩人還發生激烈爭執”。

1.     其實廖文並未指出真相,隱瞞事實。事實上在1990年本會成立前之某次會議,當時約有三、四十人。會議決議本會成立之事在正式公佈前,任何人皆不得私自對外公佈,但後來卻有人不守信用、破壞決議,擅自對自立晚報記者公佈,自立晚報林鳳飛19901028日台北報導“台灣教授協會近期成立”(如附件)(註:廖文中112日係錯誤)。

報導中表示籌備人員有林玉体、李永熾、洪鐮德、陳儀深、廖宜恩、林美容、陳永昌等七人,“一位籌備工作的人士指出協會的成立……”。這種洩漏、不守信用、破壞決議之行為,當時不少人咸感不齒,後來此籌備人員表示係記者到他家看到資料等等。

2.     1990年七位籌備人員最後一次在林玉体家中討論章程宗旨時,本人提議列入“台灣獨立”,但其它人都不贊成,有人甚至說“要死你去死”。後來林玉体說若本人堅持,那第二天在台大校友會館的最後一次籌備大會,本人可再提議,後來在最後一次籌備大會中,本人再提議,但全場六、七十人只有成大楊澤泉舉手贊成。

3.     在廖文101頁後段寫著“……由於當時還有懲治叛亂條例……,乃是技術性地迴避懲治叛亂條例……”,在102頁第4段最後寫著“……因此瀰漫著一股緊張氣氛”。另在“陳儀深先生訪問記錄”110頁第3段後寫著“宗旨經會員討論後,為避開當時的“刑法一百條”,而折衷使用……”。

經過十年到現在才知道廖宜恩及陳儀深兩人當時之“迴避……”、“緊張……”、“避開……”等等。但本人提議“台灣獨立”列入章程宗旨時,本人根本無懼什麼“懲治叛亂條例”、“刑法一百條”,心中也無什麼“一股緊張氣氛”。既要搞政治,還怕什麼風險!又不是小孩子在玩家家酒!但廖文卻指本人“擔心國民黨會採取不利行動”,本人何懼之有!本人坦坦蕩蕩,頭腦也清楚,並非“疑神疑鬼、自我設限”。洩漏、不守信用、破壞決議的人若反咬別人,作賊喊捉賊,誠是無恥!本人也不會隨便阻擋別人。廖文的說法皆已妨害本人名譽。

4.     報導本是媒體權利與職責,這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認識,本人根本不會不滿!社會各種活動都希望媒體能報導曝光,怎可認為不應曝光!報導內容並未醜化,那應歡迎才對,怎可不滿呢!一個人若認為媒體不應報導曝光,那這個人的“想法是相當有問題”!

廖文所謂自立晚報報導台教會,“引起陳永昌的不滿”,“陳永昌認為事情不應曝光”,將導致本人被認為“想法是相當有問題”!廖文所謂“他擔心國民黨會採取不利行動”將本人影射為“懦弱”、“害怕”,醜化本人人格,而陳永昌不應“疑神疑鬼”、“自我設限”、“要不要邀請誰”等等更配合“想法是相當有問題,“懦弱”、“害怕”,對本人人格進一步地澈底醜化。

廖文整段對本人所述的“不滿”、“不應曝光”、“擔心”、“不利”、“疑神疑鬼”、“自我設限”等等負面文詞串聯一起,逐步加深對本人人格、行事的負面形象,澈底醜化本人人格。

5.     廖文涉及本人之處,實為有關本會成立之重大遺漏歷史。本會應本學術精神,找出真相。廖文妨害本人名譽、誹謗之事,廖宜恩及專訪主編陳儀深應負大部份法律責任,黃會長兼發行人及總編輯蔡丁貴應負部份道義法律責任。本會應迅速調查真相,並在一週內對本人名譽恢復及善後處理提出本人能接受之方案,以免造成如呂秀蓮與新新聞對簿公堂之事!

 

陳永昌

200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