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聞採訪線 不容逾越
尤英夫/輔大教授
六月二十三日來自苗栗的張文亮夫婦,為向法務部長陳情,竟然挾持由司機曾德光駕駛載有十三名乘客的遊覽車。最後,雖然警方順利救出車內全部人質,但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警方未能完全掌握現場,甚至在警方攻堅救人之際,大批看熱鬧的民眾與採訪記者全部擠到遊覽車旁,形成現場毫無管制。
本文要說的,是後者有關新聞採訪線的部分。
新聞記者為了採訪犯罪新聞,常常必須在犯罪事件發生後不久即趕到犯罪現場作實地採訪。如果預期將會發生犯罪或犯罪正在發生或警方正在某地圍捕嫌犯,新聞記者更是蜂擁趕到現場採訪,而電子媒體也常派遣SNG採訪車抵達現場作現場轉播。這樣的採訪方式,固然接近事實或是可以真實反映當時的現況,在一個新聞採訪極度競爭的情況,這是必然的結果。
可是,這樣的任由新聞記者在犯罪現場隨意走動地採訪,如果不予稍作限制,則可能產生很多弊病,包括破壞犯罪現場,妨害證據的保全與完整,使警方偵辦遭受干擾。而如果是尾隨辦案,將使歹徒警惕與及早閃躲,或危及警方人員及記者等人的安全。如果是採用SNG採訪車,而歹徒也在看電視,將使歹徒對警方行動一目瞭然。增加圍捕或逮捕的困難度。如果新聞記者與現場嫌犯直接對話,亦將給予嫌犯塑造英雄的機會,或是串供證人、湮滅證據的機會,乃至片面有利的說詞,影響公平審判與損害司法公信力。
上述的弊病,有很多實例,例如白曉燕命案發生後,居然有SNG採訪車二十四小時派駐在白冰冰家門前守候,甚至有的媒體租用直升機如影隨形、寸步跟隨警方辦案人員與白冰冰。其結果當然會使歹徒警覺到警方的行動,造成歹徒不願現身、不敢取贖款,增加抓獲嫌犯與營救人質的失敗率。同樣,在警方圍捕嫌犯林春生時,新聞記者緊迫盯人跟隨警方攻堅人員,使警方除了為攻堅抓人傷腦筋外,還要顧忌記者的安全。
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當然有建立新聞記者採訪線的必要,限制新聞記者僅能在一定的區域外採訪。
除了檢察官應考慮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等規定,在犯罪現場得為必要之處分,包括封鎖現場,禁止包括新聞記者在內的任何人禁入外,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更應切實嚴格遵守。即:為保全跡證及執行圍捕時,避免傷及民眾,應將現場嚴加封鎖,而現場封鎖之範圍和警戒方法,需視環境情況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線宜擴大,並以三層封鎖警戒線為原則,俟跡證、嫌犯行蹤掌握後,再逐步將範圍往內圍縮小,三層封鎖警戒線分別為攻堅封鎖線、警戒封鎖線、交通封鎖線,於其區域內分別執行下列事項,一、攻堅封鎖線內:為執行攻堅及各項偵蒐作為之區域。二、警戒封鎖線內:為開設臨時指揮所之區域(各級長官及待命警力集結)。三、交通封鎖線內:為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由警方發予採訪臂章,並指定專人適時提供資料發布新聞)。四、交通封鎖線外:為一般民眾活動範圍之區域,在具體作為上,圍捕現場應儘速以適當阻絕器材,完成封鎖警戒,並以優勢警方嚴格執行,現場一經封鎖,即應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跡證或妨害查緝行動等。
除了上述法令。作者還認為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與三十九條等規定,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或公共安全有危害情形時,亦得對一般人(包括新聞記者)管束,或限制一定處所之進入或使用。易言之,應可依上述規定建立現場封鎖線。
對於犯罪新聞採訪線的建立與遵守,事實上,媒體人員亦有人呼籲,例如林照真即在其所著「建立對警戒線的新聞專業認知」中指出,「民國七十七年間發生日僑男童遭人綁票獲救案,當時百二、三十名日本記者來台採訪,先到的日本記者首先自行用膠帶在現場貼了一條警戒線,以後到達的日本記者也都予以遵守,但台灣記者一到現場,一下子就把那條警戒線給衝破了。
我們認為。新聞媒體雖彼此激烈競爭,但重要的是警方必須堅持記者不得逾越採訪線,而且公平對待所有媒體。如此一來,新聞媒體應該沒有話講。否則像這次的現場失控,我們還是將指責偏向警方。
原載於2001年6月27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