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憲政的要件

李憲榮/文化學院社科所所長


  又修一次憲了。可確定的是將來還要有很多次修憲,因為每次修憲都是對當前政治難題動手,甚至隨興而為,缺乏全盤修憲計劃和整套設計,見政黨利益的交換,不見憲政法理的辯論,修憲的結果,不但使法政學者跳腳,大嘆憲政原理和精神淪喪,而且使一般民眾傻眼,喪失對憲法應有的關心和尊重。

  雖然修憲的過程結果令人不滿,但是米已成飯,新憲體制將由全民來承受。充當此次修憲主力的國民黨和民進黨兩黨主流春風得意,給予高度評價,但新黨認為此次修憲埋下日後政局不穩的炸彈,學術界也咸認新制的人治色彩偏重,複雜不穩的體制。

「雙首長制」不適於台灣的基本原因

  這次修憲所衍生政府體制的問題近日已有很多評論,篇幅所限不再贅述。這些制度下的問題在目前台灣的政黨生態下,運作起來更是雪上加霜,例如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或派系時,便易形成複雜和頻繁的政爭。法國的「左右共治」局面能運作乃因法國民主政治的基礎良好,且無國家認同上的歧異。台灣情況不同,此乃「雙首長制」,不適於台灣的基本原因。

  民主國家政治運作之順暢穩定,除了憲法上的機制外,選舉制度也是重要之一環,因為選舉制度決定誰取得政治權未來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政治權力。為了下次修憲能有健全的體制,吾人應立即思考改善選舉制度,以配合修憲的全盤計劃和配套設計。

  先談總統選制。在現制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制。此制的長期效果是產生兩大黨(或候選人)的對抗局面,減低太偏激或太保守的極端立場,有助於政局安定。但在此制下,當選的總統有民意基礎偏低的可能(如不廢省或凍省有「葉爾欽效應」之慮)。國民黨所偏向的「絕對多數兩輪決選制」雖能提高總統的民意基礎,但會產生第一輪無政治現實。兩制各有利弊。

  因此筆者提議總統選舉可仿美國總統制,總統直接民選,但以各縣巿為單位計票(可稱之為「總統選票」,類似美國的「選舉人團」),各縣巿的票數以人口多寡而定。在各縣市取得鰲頭的候選人獲得該縣巿的全部票數(WINNER TAKEALL)。如此實際上是行相對多數制,但形式上(或計算方法上)獲得絕對多數。此法與美國制不同的是,美國人民所選的是「選舉人團」,再由「選舉人團」選舉總統。傳統上「選舉人團」,都按照人民的意思選總統,但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至於立法委員的選舉,目前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制」在世界上已成獨一無二,足見其缺陷,最嚴重的是候選人易以偏激政見取勝,製造黨內競爭比黨際競爭激烈情況(因而使個人或派系利益優於全黨利益而使黨紀難行),賄選容易使黑金容易取政治權位。這些現象都是促成台灣政黨政治不健全的原因。政黨政治運作不健全,任何憲政體制都不可能健全。

  筆者建議台灣選制必朝向「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和制。前者可使當選人的政治責任分明,放棄偏激立場,但有政黨比例性偏差的缺點,因此輔以「政黨比例代表制」來彌補這個缺點。比例代表制留給小黨較大空間,並有凸顯政黨色彩淡化個人色彩的優點,有助於政黨紀律,但有導致多黨林立的可能性。

憲不能淪為政黨菁英權力遊戲

  當然任何選舉制度都有優點與缺點,不可能十全十美。在選擇時吾人應考慮何種制度最能匡正現有選制的弊端和現今腐敗的政治文化,對政黨政治最有穩定作用,最能有效反映多元民意,以為最能配合憲政體制的精神和設計。

  最後筆者認為將公民投票納入修憲程序將有助於憲政的健全。修憲過程中難免有政黨利益交換之現實,但修憲不能淪為政黨菁英的權力遊戲,在修憲後如有公民複決,將使修憲過程及內容受人民之檢驗,不但可減少政黨菁英過份之利益遊戲,而且可提高人民之憲政教育增進對憲法之了解與尊重。

(原載於1997年7月27日民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