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的解散、倒閣制下恐朝向

  國民黨萬年執政的聯合政府

    台灣,遠離政黨輪政天空?

管碧玲/中興大學公行系副教授


  修憲進入尾聲之際,台灣現階段政治制度與生態的輪廓已浮現出來。隨著引進解散、倒閣制度的條文通過二讀,國民大會維持現制的趨勢塵埃落定,以及監察體制未見徹底更張,未來的憲政體制,無疑是將「五權憲法的雙首長制」進一步確立、深化。不僅如此,即使將來總統選舉方式未改為絕對多數代表制,台灣政黨的互動與政府形式,也將朝向國民黨萬年執政下的聯合政府模式發展。只有「凍省」之後,地方自治會有好的發展空間?還是權力將更朝中央集中的趨勢?尚須進一步立法處理,仍在未定之天。不過,因為省的層級依舊存在,全盤性的國土規劃將暫時被阻卻在國家議程之外。面對這樣的結果,心中隱憂多於期待。

  解散、倒閣制度放在典型的內閣制中解讀,原來是人類民主發展史上成功的發明。內閣制不採三權分立的思考,而是基於「議會至上」的思想,議會是政治的重心,從中產生政府,而成行政、立法連鎖的設計;兩權之間的關係,也不是採制衡的思考,而是負責的概念。不信任權(即所謂倒閣權)的設計,就是在落實內閣對議會負責的權力構造,當內閣施政不獲議會支持,議會可以撤換整個內閣。此時,解散權的設計,成為避免「議會至上」變成「議會獨裁」的機制。它使內閣可以在毀滅自己時也毀滅對方,讓選民成為行政──立法僵局的仲裁者。

  引進到台灣的制度已經不是這種思考。擁有解散權的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只有在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加國大代表三分之二反對他時,會被彈劾。而以其獨立任命的行政院長對國會負責,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質詢,並有被倒閣的危險。由於雙首長制下以總統而不以行政院長為政府的領導人,倒閣也非倒整個政府而只倒一人,理論上,倒閣已不代表國會對政府的不信任;解散權也不是使選民在政府與國會間仲裁的機制,其義理為何,尚待從實務的推演考查。

  實務上,倒閣只針對一人,從立法院的角度看,其政治穩定的成本相對較小,立法院因倒閣揹負的道德壓力相對也較低。解散權卻相反,內閣制下的解散權,在化解政府與國會的僵局,是以整個政府的去留訴諸民意,台灣的解散權,則是總統為自己的國會代理人一人下台這種「小事」訴諸一場選舉,當總統在行政院長被倒閣下台時,行使解散權將面臨小題大作的道德壓力。道德責任不平衡之下,「解散權是虛,倒閣權是實」將可能成為未來實務運作的趨勢。民進黨國大黨團幹事長李文忠代表,在電台曾公開表示,他相信總統不可能行使解散權,理由就是,總統只為行政院長一人就解散國會,將得不到民意的支持。民進黨力爭此制度,是基於這樣的假設與心情。

  國會利用倒閣權影響行政院長人事,上焉者單純是為替換不適任的閣揆。或以行政院長為替罪羔羊,用以表示對總統施政的不滿。但,既然倒閣的政治成本下降,就可能下焉者形成鼓勵國會結盟介入內閣人事的誘因。倒閣提案一經提出,制度上預留七十二小時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投票的設計,更可能成為方便國會聯盟以倒閣權的發動,迫使總總行聯合政府談判的制度安排。以民進黨當權派近年來「政黨重組」、「聯合政府」的論述系絡來看,未來以倒閣權的運作,導致聯合政府的政治生態或意圖,恐怕難以避免。反之,即使民進黨人當選總統,恐怕也必須面對聯合政府的壓力。

  從實務的推衍,倒閣、解散權的意含最單純的是國會對「總統代理人」的選擇權,最動盪的則是國會多數聯盟要求聯合政府的逼宮的手段。為對抗前者,總統行使解散權代價太高,因此,解散權的行使,比較可能成為總統用來對抗聯合政府的手段。總之,因這項制度的引進,台灣的政治發展霎時遠離政黨輪政的天空。

  此次憲改,未打破五權憲法體制、未追求權責相符的原則、未確保地方自治的落實、未確立社會權與公投路線的歷史目標,奮力攻防的,只是聯合政府的制度設定。以修憲過程充滿分贓、要脅、卡位鬥爭的政治品質,未來聯合政府的攻防,如何不使人充滿政治分贓的隱憂。 (原載於1997年7月1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