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廷(政大國關中心特約研究員)
清朝因甲午戰爭失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
給日本。然日本在戰敗後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中涉及台灣主權問
題,吾人認為有加以釐清的必要。
開羅宣言與舊金山和約是攸關台灣國際地位的重要文獻。
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由美、英、中三國聯合發表的「開羅
宣言」稱︰「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
澎湖群島等應歸還給中華民國。」嗣後盟軍鑒於日本在德國投
降後仍頑強扺抗,為早日結束戰爭,遂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
六日發表波茨坦宣言,警告日本政府立即無條件投降,其中第
八條稱︰「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因之中國(國民黨
與中共)政府都說,抗日戰爭勝利之後,祖國已收回台灣;台
灣已是中國領土。
可是,開羅宣言卻被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聯軍
國家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所取代。該和約第二條稱︰
「日本玆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島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
顯然地,和約並未依照開羅宣言,把台灣的主權交還給中華民
國。由於開羅宣言並沒有被批准,在形式上並不是一份「法律
」文件,而和約的法津位階當然也是高於宣言。再者,一九五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為終止戰爭狀態,簽
訂「中日和平條約」,其第二條稱︰「日本業於放棄對於台灣
及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顯然
地,日本並沒有明言把台灣主權交還中華民國。一九七二年九
月二十九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與國府斷交並廢除
上述「中日和平條約」。雖然在「中日聯合聲明」中,中華人
民共和國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日本只表示︰「充分了解並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而已
,並未正式承認。另外,日本在一九七八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
民共和國。所以在國際條約中,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
和國,都未取得對台灣的主權。
既然日本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台灣的主權當然屬
於(還給)台灣住民了,必須指出的是,現代國際法尊重人民
自決權利,故聯合國憲章即稱︰「根據平等與人民自決的原則
,在國家之間發展友好關係。」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公民暨政
府權利國際盟約」第一條稱︰「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並得
據此權利以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
化之發展。」一九七年十月廿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二六二
五號決議案「國家之間互相合作友好關係國際法宣言」稱︰「
根據憲章所揭櫫的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有權利不受
外來干涉、自由決定其地位並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而
每一個國家均有義務遵守憲章條文,以示遵奉此項權利。」
但在日本投降後,依照太平洋區聯軍統帥的命令,中國政
府代表盟軍接管台灣。於是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
十五日正式佔領台灣,並自此實際統治台灣。嗣後國民黨因在
內戰中被中共所擊敗,乃遷逃台灣,自此建立「中華民國在台
灣」的「遷占國家」(Settler state),台灣再度陷落為「外
來政權」(immigrant regime)的殖民統治。一九七一年十月
廿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恢復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利並承認其政府的代表為中國駐聯合國的唯
一代表。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之席位,應予以立刻驅逐。」
所以,嚴格的說,自被聯合國驅逐那天起,在國際上就沒有「
中華民國」之存在了。
因此,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蔣經國逝世時世界輿論均
稱此為蔣氏王朝在台灣統治之結束。自此台灣進入政治轉型期
。近八年來,台灣人民經過強烈的抗爭,終於使台灣的政治邁
向自由化、民主化,達成「和平革命」的目的。代表中國殖民
統治法統--萬年國會--早已於一九九一年底結束,國會已
全面改選。明年台灣人民將直接選舉首任台灣總統,當這項台
灣歷史上的首次奠基選舉完成之後,台灣中央政府將取得統治
的正當性,自此台灣即成為一個真正民主的主權獨立國家。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民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