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際法觀點談馬關條約的意義

▉許慶雄(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教授)

  馬關條約百年紀念,台灣人民應體會到以下三個教訓。

  首先,馬關條約使台灣主權由中國轉移到日本。可見台灣 並非屬於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中國一再強調台灣是固有不可 分割的領土,是完全無視國際法效力及日本五十年殖民統治台 灣的事實。世界上類似此種領域變更的事例很多,當然都有其 不容否認的國際法效力。中國學者常指稱,日本是以武力威脅 強迫簽署馬關條約,依現代國際法原則應屬無效。沒錯,現代 國際法否定以武力威脅強取領土的合法性。但是任何國際條約 的有效與否,應以當時的國際法原則做為判斷的基準,不可以 後來才形成的原則否定之,否則國際社會的法秩序將無法維持 。此即國際法的「時際法原則」。因此一八九五年簽署的馬關 條約,依當時的國際法是完全有效的條約,台灣主權轉移日本
手中也屬合法。

  所以今天中國要主張擁有台灣主權,則必須有新的國際法 條約做為依據。中國學者常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中,明文 列入台灣應歸還給中國,做為中國擁有台灣主權的依據。但是 由國際法觀之,這兩國在首腦會議之後發表的宣言,並非國際 條約。例如,最近每年在高峰會議後,各國首腦也發表宣言, 從來就沒有人會認為是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條約,何況該等宣 言若屬條約,依規定也應由各國國會批准才能生效,然而這些 手續都不存在。更明確的是,條約效力不及於未參與訂約的「 第三國」,此乃國際法上周知的原則。台灣當時屬日本領土, 日本既然未參與訂約,則有關台灣主權變動的約定,除非有日
本參與,否則是不具任何法效果。

  再由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中觀之,日本僅聲明放棄台灣主權 ,並未言明歸還中國。一九五二年日本與國民黨政權所訂「日 華和約」及一九七八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訂「日中和約 」都僅重申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主權的立場,並未
承認台灣歸還中國或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由此可知,依現代國際法解決領土問題的最高指導原則, 即「人民自決原則」,台灣主權絕對屬於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 上的台灣人民,是毫無疑問。然而,號稱代表台灣人民的國民 黨政權,卻一天到晚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要與中國 統一,模糊台灣主權歸屬,這才是台灣面臨的最大危機。這是
應該記取的第一個教訓。

  其次,傳統國家觀以血緣、語言、文化為建立國家的基礎 ,認為國家應由同文同種的族群組成。然而,現代國家卻是以 共同命運為基礎,認為生活在同一塊領域上的人,只要認識到 有相同的命運,關心共同生活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即使不同文 、不同種的人,都可以建立國家。所以人民移民他國已成為國 際法所保障的人權,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國籍者比比皆是,
那有背祖忘宗的落伍觀念。

  然而,台灣人民在國民黨大中國意識及虛幻的中華民族口 號下,竟還認為基於血緣文化相同,台灣與中國不可分,台灣 不可獨立,必須依附中國。台灣人民這種與百年前一樣的血統 國家觀念,才是今天國家定位不清的主因。如何建立苻合時代
潮流的現代國家觀念,這是應該記取第二個的教訓。

  最後,台灣人民在被割讓遺棄後,接受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仍然存在有朝一日祖國會來解救的依賴心態,從未思考如何 自立自強靠自己的力量求生存。百年後的今天,依賴心態不但 未改變,反而日益嚴重。所謂台灣經濟要繼續發展必須依賴中 國市場、廿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等想法,推論出台灣只能依
附中國不可獨立自主的結論。

  然而,台灣與中國分離四十多年,卻能發展;日、韓沒有 依附中國成為其一部分,不是也能進出中國市場,只要性能好 ,各國不喜歡日本卻買日本貨,這才是自由經濟。因此如何排 除百年來的依賴心態,形成充滿自信心與獨立心的台灣人,這
是應該記取的第三個教訓。

(原載1995年4月16日台灣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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