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重重的核四招標

▉張正修

 月三十一日監察院審計部同意台灣電力公司對核四廠核 島區之工程招標案,讓美商西屋以及燃燒工程兩家公司可以比 價方式決標。審計部同意之後,現台電公司已決定於四月二十 四日舉行核四廠核島區的比價招標。審計部在四月十一日柯建 銘立委所舉辦的公聽會上聲稱︰只要合乎法定程序,審計部就
應給予同意。

  然而,我們在這要追問的是︰核四廠核島區的招標過程, 真的符合法定程序嗎?事實上,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 電將核四發電計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陳報經濟部審查時,其計劃 中明確指出核四單機容量為一千MW,而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原子 能委員會公佈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對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 果是單機發電容量一千MW。然而,就在擬定核四的招標規範時 ,原子能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之核四招標規範審查 會中,決定核四廠不應排除一千三百MW之可能。跟著,台電確 認核四廠之單機容量如採一千三百MW可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之審 查結果,而經濟部並於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將核四計劃陳報行政 院,謂機組容量為一千MW級,範圍為九五0∼一三五0MW,並 說明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查結論要求採用安全度更高之改 良式進步型核反應器,故不應排除引用一千三百MW之可能,但
未來實際之單機容量將可決標結果為標準。

  在上述過程,台電、原能會、經濟部的違法是相當清楚,
但卻難為一般人所指摘出來︰

  (一)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 是根據原能會於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所頒佈之「核能電廠 環境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所為。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雖係原 能會之權限,然原能會有遵守法律以及自己所訂行政命令之義 務。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果已根據作業要點為之,則係一合 法之行政處分,台電於審查結果出籠後,如未經行政救濟程序 表示異議,則該行政處分即確定而具有不可變更之效力,不可 任意變更。原能會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卻擅自變更處分之內容 ,顯然自己違反了自己所訂的行政命令(亦即核能電廠環境評 估作業要點)破壞整個行政體制,更觸犯了刑法上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事項之罪嫌。

  (二)同樣地,台電依行政院所頒有關預算編審法令提出 可行性研究報告而經濟部國營會審查後,審查結果亦是一具有 確定力的行政處分,不可任意變更,經濟部卻在事後公然變更 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審查結果,除了違反行政院所訂之行政命令
外,也同樣犯了刑法二百十三條之罪嫌。

  (三)單機容量一千MW與一千三百MW由於對環境會產生不 同的影響,因此如要對此二單機容量做環境評估,則必須個別 為之,換句話說,對這二個不同單機量的環境影響評估所做的 審查係屬於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如果台電欲採用一千三百MW 之單機容量,則應另行製訂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審;而依目前 環境影響評估法已通過的情況下,台電要重做的環境影響評估 必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之。目前的核四招標規範已允許決標 結果可能是一千三百MW,台電如果不重做影響評估而逕依一千 MW環境影響評估制訂招標規範,已是公然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 ,並且犯了刑法二百十六條行使登載不實事項之文書,制訂招
標規範之罪嫌。

  整個核四招標過程,違法叢生,不意,審計部竟有意委縮 自己權限,幫台電、原能會、經濟部護航。按審計法二條四項 之規定︰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為審計 職權;而且審計人員如果發覺各該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 忠於職務之行為時,依審計法十七條之規定,得由審計機關報 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如果有涉及刑事的話,且應移送法院辦理 。核四招標過程當中,台電、原能會、經濟部違反行政法令甚 至觸犯刑法,公然放水,甘為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審計部如 果不立即撤銷核四廠比價招標之同意,則其違反審計法之規定 包庇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移送法院之行為,已觸犯刑法一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
故不使其受追訴,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載1995年4月24日台灣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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