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中國」與「中華民國在台灣」

劉福增/台大哲學系教授


  不管你喜歡不喜歡,「中華民國」是世界上國家的名稱。但它不是只有「一個」國家的名稱,而是「兩個」國家的名稱。這兩個國家不是「同時並立」的,而是「先後存在」的。

  一九四九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那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中華民國;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中國」和「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因此,「中華民國」的國家名稱是「有歧義」,因為它是先後兩個國家的名稱。

兩個不同國家是歷史真理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即「中華民國在中國」,和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即「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兩個不同的國家,這是「歷史的真理」。說中華民國有八十六年,這不是歷史的真理,而是歷史的虛幻。雖然在台灣有許多人存有這個歷史虛幻,但是它是虛幻是千真萬確的。歷史的真理是,第一個中華民國,即「中華民國在中國」只有三十八年;第二個中華民國,即「中華民國在台灣」已有四十八。

人民和領土不同十分清楚

  同名異實,即相同的名稱指不同的人或事項,是很普遍的人間現象。「李登輝」這同一個名字至少指一兩個不同的人,一個是台灣總統李登輝,一個是花蓮一個小學生李登輝小朋友。

  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和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中華民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不是很難看出的,只要你的心思不為「中國」和「中華民國」所蔽。在當代,決定和辨認國家實體的標準是:人民、領土和統治權力的運作。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是由中國人民,中國領域以及由中國人民中產生的政府行使統治權力所形成的國家,「完全」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名的國家所「繼承」。很巧的,一九四九年以後,以台灣為領土,以台灣人民為人民,在台灣「建立一個以「中華民國」為名的「新而獨立」的國家。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人民和領土,和一九四九年以後的(不同的另一個)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人民和領土是不同,這是十分清楚的。

公職和統治權的實體不同

  但是有人會質疑兩點。一點是,一九四九年之前和之後相當時間的(兩個)中華民國,不是由相同的人─蔣介石和「老賊」國代、立委和監委所統治嗎,另一點是,一九四九年之前和之後的中華民國,不是都行使「同一部」憲法嗎? 一九四九年之前和之後的蔣介石和「老賊」,雖然都是相同的「生物人」,但是他們前面所擔當的「公職」和握有的統治權,已經是不同國家的公職和統治權。他們前後的公職和統治權的名稱雖然相同,但實體已全然不同,因為支持這些公職和統治權的人民和領土已經不同了。

  其次,一九四九年之前和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的「文本」雖然相同(暫且不計增修款的不同),但之前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已經是兩個不同的憲法,因為「它們」的「實質內容」已經完全不同。之前的「中華民國憲法」是由一九四九年前的中國人民和中國領土交織運作而成的,而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由一九四九年以後台灣人民和台灣領土交織運作而成的。兩個表面文學完全相同的條款,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章則。例如,張世界和李大同兩人訂定的台灣北部某縣市「中山路一號」的房屋租賃契約,和另外兩個同名同姓的張世界和李大同訂定的南部某縣市「中山路一號」的租賃契約,在文字表面上可能是完全一樣的。但這兩個文本完全一樣的契約,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契約,因為它們的當事人和內容所指是完全不同的。

中華民國混淆使用起爭端

  我們現在所謂中華民國是有歧義的,因為它可能指兩個不同的國家,一個是「中華民國在中國」,一個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歧義的中華民國的混淆使用,會產生許多無謂的爭端,甚至嚴動的爭端。

  例如,當有人說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以後就不存在了。有人贊同,有人反對。爭執之點在那裡呢?

(原載於1997年7月11日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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