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和制憲最不同之處乃在於修憲有一部可供修改的憲法,而制憲大抵沒有既成憲法可供修改,完全依國民意志制訂。不過,這次修憲的論述中,也有人認為修憲程度超過既有憲法的精神,就形同制憲,反對修憲的統派分子即以此為論據批判修憲。其實,這種說法並不可靠,知曉中華民國制憲過程的人都知道,張君勱在這過程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德國威瑪憲法在張氏心目中佔據相黨重要成分,而威瑪憲法的中央體制就具有相當濃厚的雙首長制精神。中華民國制憲時,因為種種錯綜複雜的因素,使中華民國憲法的雙首長制隱而不顯,這次修憲只是依循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讓中華民國的雙首長制顯化而已。如果反對雙首長制,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在蘊含就應該做積極性的批判,甚至揚棄。所以,修憲在本質上仍要受既有的框架與精神限制。
換言之,修憲很少會對憲法內含的主權、人權與治權三者進行整體性的思考。例如,主權既然屬於全體國民,則此全體國民就須有一個範圍,主權屬於哪個範圍內的人才能清楚。主權範圍清晰,國民權利所表徵的人權才能清楚,主權與人權都清楚,參與性民主才有個歸趨,也就是人民表達意志所組織的政府才會接受監督,而以守衛人民的權利與利益為其存在之價值。以這種觀念觀察這次修憲,主權範圍依然不清,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主權包含了台灣和中國大陸,但其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按主權獨立國家的主權與治權一致原則,中華民國的主權顯然已分化為實際與虛幻兩部分,主權的實際部分和治權所及部分相結合,形成李登輝所說「分治中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理論基礎。所以,修憲中「凍結條文」的現象一再出現,就是這個道理。換言之,李登輝藉修憲建構了他的「分治中國」理論,許信良也與李登輝配合,形成「一個中國」下的本土化觀點或所謂主流價值觀點,台灣「新的歷史時代」就這樣開啟了,「新國民意志」事實上只是「分治中國」的「國民意志」,並不是「台灣國民」的主體意志。
以凍省為例來說,凍省跟修憲精神相當符合,因為所謂「凍省」是保留「省的形式」,廢除「省的真實性」,這完全符應修憲所表徵的「凍結條文」之精神,也符合中華民國主權的虛幻與實際之分梳。
換言之,若以「分治中國」的理論基礎來看,若不凍省,此一理論基礎反而要顯得不完整,這也許就是李登輝無論如何非凍省不可的原因。許多人不去觀察凍省的背後理論,只從利益和卡位去看凍省,自然沒法看出李登輝為何非凍省不可的強烈企圖心。然而,李登輝的修憲之舉充其量只是「分治中國」的理論表現,跟建立「台灣共和國」的獨立意志並不相干。外國觀察家希冀台灣邁向獨立之路,所以很輕率地把凍省視為邁向獨立之路,是一大錯誤。
台灣人民常說,四百多年來,台灣從來沒有當家作主過,現在台灣出了一個台灣人總統,而這個台灣人總統又藉修憲把憲法落實到台灣這塊土地上,台灣人民就將李登輝的當權與改革,幻思為台灣人已當家作主。其實,這是台灣人民自我放棄的一種表現。我們知道,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外來憲法,是中國人民在五十年前制定的憲法,可以說是中國人民相約制定的社會契約,台灣人民沒有必要、也沒有權利去修改這部外國人的憲法,如果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地域、台灣人民就有義務制定自己的憲法,自己相約制定新的社會契約──新憲法,這樣才是做為一個主權人的民主表現,有了自己制定的憲法,才能說有自己的「國家」,受外來憲法或外國憲法支配的地域不是被殖民就是被占領,不能說是一個「國家」。如果台灣人民制定自己的憲法,我們自然就是台灣這個地域的主權人,我們的子子孫孫繼承我們,自然成為主權人,中國人或其他外邦人經過一定的歸化程序,也可以成為台灣這個國家的主權人。
制憲必然從主權、人權和治權的相互關係建構一個具完整性的憲法,何種中央體制最能保障人權,何種具政治分權的地方體制最適合實踐參與性民主,都是必須集思廣益的,絕不能讓「一個台灣國一個台灣省」的奇幻現象出現。總之,從制憲觀點看修憲,修憲只表徵台灣被占領的持續性而已,並不具歷史意義,更何況是「新的歷史時代」;也無所謂「新國民意志」,反而呈現了自我放棄的「奴隸意志」。台灣人民應該選擇制憲之路抑修憲之路,應該很清楚的了。
(原載於1997年7月22日台灣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