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兩制、和平共存」--

五、台灣在國際法上應有的地位

  中國對台政策白皮書中,試圖站在國際法立場主張擁有台灣主權 的主要理由有四:第一,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 的權力;第二,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第三,開羅宣言主張台灣歸還 中國。最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我們認為中國所提上述 主張,完全不符現代國際法原理。台灣不論是形式或法理上都是主權 獨立的國家,應享有國際法上的地位。同時,台灣的前途也絕非中國 或任何強權可代為決定,只有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

  第一,中國主張的「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只是傳統國際法 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此原則之上,現代國際法更重視的是,「人 民有權不受信仰、人種等差別之壓制,建立能真正代表該地區全體人 民的政府實行統治」,這是1960年「賦與殖民地獨立宣言」, 1966年 「國際人權條約」,1970年「友好關係宣言」及國際法院判決中,一 再確認的「人民自決原則」。因此,當既存國家的一部分人民或少數 民族受到差別的壓制,都有權要求自決獨立。所謂「國家統一與領土 完整」,在面對人民自決原則時,並無法適用。所以中國統治下的西 藏與新疆人民都有權要求獨立自主,各國也都基於人民自決原則加以 支持,這並非「國家統一與領土完整」所能抗拒。何況,台灣從未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過,台灣人民亦具體表達不受中國統治的意願, 自行組成獨立自主的政府。因此,台灣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已完全 符合現代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

  第二,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所以有權收回。所謂 「固有領土論」,與先佔、歷史文件、條約依據等一樣,只是傳統國 際法解決國家間國境線或領土紛爭的原則之一,並不適用於台灣。例 如,中國與印度的邊界紛爭,或與東南亞各國的南海主權紛爭,都可 以對其他各國提出歷史證據,主張領域主權。然而,有關台灣問題, 並不屬於國際間的領土紛爭之型態,根本不適用所謂「固有領土 論」。特別是傳統國際法,處於君主專制體制下,把土地視為個人私 有物,得任意處分割讓。使生活在土地上的人民成為附屬品,隨著土 地的移轉而任人宰割。然而,現代國際法在處理土地歸屬問題時,首 先必須尊重住民意願。1975年國際法院在「西薩哈拉案」判決中,即 明確指出,「土地的命運應由生活在其上的人民決定」,不應由土地 來決定人民的命運。因此,依現代國際法觀念,台灣人民所生活的土 地,已非任何強權可任意處理之物品。中國主張的土地至上論完全忽 視住民意願,只是凸顯其領土野心,完全違反國際法原則。

  第三,中國引用1943年中、美、英所簽署的「開羅宣言」及1945 年的「波茨坦宣言」,主張日本已將台灣歸還中國。然而,依照國際 法原則,開羅會議所發佈的首腦宣言,是否屬國際條約已有疑問,何 況,條約的拘束力只及於參與的當事國之間,條約的效力並不及於無 關係的第三國,也不能對第三國課予「義務」。日本並未簽署開羅宣 言,故該宣言對於當時尚屬日本領有的台灣之任何決議,實不具國際 法上之效力。國際法解決戰後問題,都是以交戰雙方所簽訂的和平條 約為基礎。因此,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 處理台灣主權歸屬最具國際法效力的條約。

  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 的所有權利、權源及請求權」,但並未表明將台灣歸還中國。第二十 一條亦規定,中國的受益權只限於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並未包括第二 條的台灣主權。這與同樣第二十一條中明確指出,朝鮮受益權包括第 二條A項的朝鮮主權,顯然完全不同。

  由此可知,日本只聲明放棄台灣主權,並未聲明歸還中國。何 況,不論日本在1952年與中華民國所簽訂的「日華和約」, 或1978年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訂的「日中和約」,對於台灣主權也都一再強 調,依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故日本無權再將台灣 歸還給中國,或作出對台灣主權歸屬的任何承諾。

  事實上,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依國際法原則早已屬於居住在台灣 之上的台灣人民。自1951年世界各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即有此國際共 識,依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及住民意願優先原則,更無法否定台灣 人民擁有台灣主權。   

  第四、中國指出一五七個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 依此而主張其有權併吞台灣,這完全與事實不符,亦違反國際法常 識。事實上,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在中國無理要求下,對其「台灣是 中國一部分」主張,只是表示「認知」、「注意到」或「了解」,並 未表示「承認」,也無權表示承認。

  亦即,依國際法原理,領土的歸屬只有當事國才有權決定,絕非 不相干的第三國可以承認或決定。例如,加拿大若承認「關島是日本 的一部分」,根本沒有國際法效力及意義。

  其次,國際法是以現實為基礎架構而成,各國若承認台灣是中國 的一部分,則不論人民、飛機、船舶進出台灣,與台灣進行貿易或出 售武器,都必須獲得中國許可,否則是侵犯主權行為。然而事實上並 非如此,各國實際上與台灣的各種往來,已經以具體行動表示台灣並 非中國的一部份。     

  最後,中國要求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更充分顯示「台 灣不屬中國」的事實。因為任何國家的領域,根本毋須要求其他國家 承認,而是應經由實效的統治,表現其領有的事實,顯然,中國並無 統治台灣的事實。     


本文章節

  • 前 言
  • 歷史上的台、中關係
  • 國民黨難脫殖民政權本質
  • 國民黨應為外交挫敗負最大責任
  • 我們堅決反對中國所提對台「基本方針」
  • 台灣在國際法上應有的地位
  • 兩岸經濟交流所引發的危機
  • 獨立民主是台灣唯一的出路
  • 台灣有充分的資格加入各種國際組織
  •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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